【代表声音】蔡宁:有期徒刑上限15年偏低 建议升至20年

时间:2017-03-08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几万元就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三百万元到数千万元的罪犯,一般都集中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这就导致量刑失衡。今年的人大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联合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将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从15年调整至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修订以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9次修正案修改,内容日益充实和完善,但其中的有些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调整。现行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从司法情况看,刑法有期徒刑上限设定为十五年明显偏低,应考虑对“有期徒刑上限及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有期徒刑上限偏低 易导致罚不当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罪行的轻重及刑事责任的大小设定,并构成一个轻重衔接、宽严相济、有机统一的刑罚体系。蔡宁说,由于有期徒刑上限偏低,使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跨度太大、无法合理衔接,影响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准确量刑。实践中,某些单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偏轻,判处无期徒刑又过重,对其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较为适宜,但由于缺乏这样的刑罚设置,只好就低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就高判处无期徒刑,导致罚不当罪。

  有期徒刑幅度过小 易造成量刑失衡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施行后,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几万元就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数万元、数十万元就有可能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则是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才会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贪污、受贿三百万元到数千万元的罪犯,一般都集中在十年至十五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总体看来,贪污、受贿罪犯的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特别是对于严重贪污、受贿罪犯的处罚力度没有在刑期上得到充分体现,量刑轻重比例明显不够均衡,会造成贪贿犯罪从三百万元到数千万元量刑差不多的负面效应。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有期徒刑上限偏低、可适用的量刑幅度过小。

  设置二十年以上刑期已有多国通用

  在我国的刑罚结构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组成了重刑体系。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有期徒刑的上限为十五年,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罪犯通过减刑或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通过减刑或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注:最高法院2017年1月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了相关规定)。在上述情形下,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相对较短,与有期徒刑的上限过于接近,缺乏应有的刑罚阶梯,无法明显区别三种不同刑罚的严厉程度,凸显出重刑体系中的结构冲突。中央政法委2014年《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提出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最高法院2017年1月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对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进一步作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刑罚执行方面的冲突,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重刑体系中刑罚结构不够合理的问题。如果从立法层面适当调高有期徒刑上限,可以使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在减刑、假释时的标准相应提高,避免实际执行刑期过短,从而使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之间的刑期比例更为协调,刑罚结构设置更趋科学、合理。

  蔡宁说,在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将有期徒刑的上限设置为二十年以上。如法国、西班牙规定有期徒刑上限为三十年;波兰规定的最高有期监禁为二十五年;瑞士刑法规定,重惩役自由刑的最高刑期为二十年等。相比之下,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相对偏低。我国目前人均寿命大幅提高的实际状况,也增强了提高有期徒刑上限的可行性。

  建议: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

  蔡宁建议将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并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具体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现行刑法规定最高不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三十年(现行刑法规定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

  此外,相应提高有关犯罪追诉期限,并对各类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通过减刑、假释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适当予以提高。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