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条例严惩网络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时间:2016-12-3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宣扬宗教狂热、破坏宗教和谐等内容的信息……”这是近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当前,网络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已经深度带入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极大地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生活方式,促进了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同时,因为网络信息发布主体分散、发布成本低、监管难度大等原因,导致发达的网络信息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造谣、诽谤、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中,网络虚假、有害信息,因其内容涉及面广、传播速度快,危害性强,不仅侵害公民名誉、伤害个人感情,扰乱了新闻秩序,降低了媒体公信力,更损害了国家形象,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据统计,当前新疆网民数量达1300万人,在疆内备案的网站达1万余家,信息网络已成为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的主战场。在新疆区内,适应网络信息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起草、出台、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积极回应各族群众的期待,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十分必要和紧迫。

  条例立足于新疆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需要,对网络传播虚假行为进行了定义,规定了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信息网络使用者的行为准则;建立了对传播虚假网络信息行为的监管机制:明确了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工作中政府、单位和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使用者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实名制、备案许可及对虚假信息的处理措施,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是指通过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形式,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条例列举了虚假、有害信息最常见的表现,包括:利用网络编造、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宗教狂热、破坏宗教和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虚假险情、灾情、疫情、警情;传播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

  条例明确,自治区从事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即时通讯工具和手机短信等业务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信息网络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单位和公民是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对象,是信息网络服务使用者,也是网络虚假信息的受害者,对防范网络传播虚假信息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义务,发现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向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条例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健全内容审核制度,未落实安全技术保护的,由自治区网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网信、通信主管部门关停相关网站;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资格。

  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自治区网信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自治区网信、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