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人大批准兰州河道管理条例

时间:2016-11-15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兴贵在作条例说明时指出,河道作为基础设施和不可替代的环境资源,在改善和保障民生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来整合各种资源,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河道保护、治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兰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升兰州整体形象。

  关于河道规划与保护,条例明确指出,河道岸线规划应当包括临水控制线和背水外缘控制线在内,且不得随意更改。因公共利益、河道管理等确需要更改的,调整的河段河宽不得小于原有河宽最小值,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条例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应当加强河道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相应的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设施,防止河道断流,并按照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滩地作为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对于已经有群众长期居住的滩地和将滩地作为农田承包给农民进行耕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外迁和退耕并进行滩地的生态恢复。

  条例规定,河道因修筑堤坝、防汛抢险、涵闸建设、防洪道路等工程以及河道整治需要占地及取土的,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需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的,按规定办理并给予补偿。河道修堤筑坝用土,限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外。

  条例规定,黄河兰州段为禁采区,因航道疏浚和河道治理确需采砂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采砂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方案规定的采砂范围和采砂量科学合理安排采砂。

  除黄河兰州段以外的其他河道的采砂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的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河道采砂的禁采期和禁采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在禁采期、禁采区以外采砂的应当制定采砂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