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三门峡首部地方性法规《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6-10-25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前,三门峡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也是三门峡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分总则、环境卫生责任、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四十六条。该《条例》明确了实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范围,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细化了责任区域、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同时,针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保洁责任履行不及时、垃圾处置随意性大等突出问题都规定了相应的约束和处罚措施。此外,群众普遍关心的店外经营、饲养宠物造成的环境卫生问题,如厕难问题,高层抛物、车窗抛物问题,上下班高峰时段环境卫生作业问题,城管不文明执法问题等《条例》都有回应,其中既有对行政执法的硬约束,也有对环卫作业人员的人性关怀。为保障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条例》在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始终坚持“罚过相当”,努力做到“一一对应”,切实提高法规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门峡市自2015年11月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地方立法工作,精心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为做好首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条例》的起草、修改工作进行了深入考察、座谈、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市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政协委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代表的意见,同时邀请市人大立法方面的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讨论,并将《条例(草案)》全文刊登在三门峡人大网、三门峡日报、黄河时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轮审议和修改。2016年6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8月1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二次审议并通过了该《条例》; 9月30日,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条例》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三门峡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实现管理精细化,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