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部门预算公开

时间:2016-03-0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职能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设正厅级综合办事机构2个: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设副厅级办事机构1个:办公厅研究室;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主任按副厅级高配。设正厅级专门委员会7个: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设正厅级工作机构7个: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和外事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另外,省纪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派驻有纪检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处级工作机构29个,其中办公厅设11个,委员会设18个。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办公厅是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机关党组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的服务工作;

(二)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

(三)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报告任务,联系、指导省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工作;答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问题的询问;

(四)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及领导同志活动的具体事务;承担在河南省召开的全国性、地区性人大会议的接待工作;

(五)负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文电、档案、保密、机要、文印工作,编印省人大常委会公报;

(六)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八)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人大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十)负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会议、常委会领导公务活动、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及管理等工作;

(十二)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办公厅研究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省人大工作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二)承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工作;

(三)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要点、重要文件及领导同志讲话稿等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四)调查了解全省人大工作情况,组织经验交流;

(五)指导开展全省人大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工作;

(六)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新闻宣传工作;

(七)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简报的编发工作;

(八)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编印《人大工作通报》,起草编辑人大志、大事记、人大月报、人大年鉴;

(十)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

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来信,负责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来访;

(二)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转交的一般信访事项;

(三)负责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办、介绍一般信访事项;

(四)承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收到的涉外信函;

(五)承办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与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省政府所属部门的信访业务联系、情况交流等工作;

(七)负责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的信访工作;

(八)负责省人代会信访工作机构的筹备及服务工作;

(九)负责来信来访的登记、统计、综合分析等工作,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信访信息;负责重要信访事项的登记、统计、综合分析等工作,向领导提供重要信访事项的有关信息;

(十)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的转办、督办工作;

(十一)负责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常委会机关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负责从来信来访中筛选的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

(十二)负责重要信访事项的结案、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十三)负责联系和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协调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信访机构的联合接访和省人大代表参与接访工作;

(十五)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地方立法方面的办事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提供法律和工作服务;

(二)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三)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意见;

(四)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草案;

(五)承办地方立法规划、计划项目以及地方性法规表决前、出台后的评估工作;

(六)负责对提请常委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七)负责对郑州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八)承办省“一府两院”、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九)负责地方立法同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衔接、配套,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负责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就法律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的具体工作;

(十)承办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备案;

(十一)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废止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法律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十四)负责全省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工作;

(十五)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

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粮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人防、能源、邮政、盐务、烟草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承办或参与有关财政、审计、税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二)调查了解经济运行情况,负责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调查了解和检查财政、审计、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方面的具体工作;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计划部分调整方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以及关于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四)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方面的具体工作;调查了解和检查有关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粮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防、能源、邮政、盐务、烟草、银行、保险、证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组织代表对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社会普遍关注的经济问题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在常委会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等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七)负责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汇总预算、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工作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十)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省民航发展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能源局、省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政府口岸办公室、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盐务管理局、相关省管企业、郑州铁路局、民航河南监管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专卖局、河南电监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南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省级金融机构、省烟草公司、河南中烟工业公司、省邮政公司、省联通公司、省移动公司、省电信公司、省电力公司、河南石油天然气公司、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等。

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出版、食品安全、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出版、食品安全、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承办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教科文卫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围绕教科文卫方面的立法、监督以及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教科文卫等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实施跟踪监督;

(六)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方面执法检查、调研及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省社会科学院、省档案局、省招生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省文物管理局、省中医管理局、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红十字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地震局、省出版集团、省管高校等。

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渔业、农机、气象、河务、扶贫开发、农业科学、供销合作及其他农业和农村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有关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渔业、农机、气象、河务、扶贫开发、农业科学、供销合作及其他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承办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农业和农村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围绕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监督以及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农业和农村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实施跟踪监督;

(六)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方面执法检查、调研及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畜牧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省气象局、省农业科学院、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供销合作总社及其他农村经济工作部门等。

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选举、任免、代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向常委会提出本省各级人大按期换届选举时间,提出全国、省、市人大三级代表名额分配和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确定的建议;依法指导全省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四)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五)了解和掌握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建设及开展工作情况;

(六)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选举、任免、代表工作等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督办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服务保障驻豫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承办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专题调研和持证视察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驻豫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办理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省人代会会议期间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工作;

(九)组织指导闭会期间全国代表小组、省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十)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辞职、罢免、补选和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全国人大代表培训和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省人代会以及参加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十四)接待、受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承办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的具体工作;

(十五)解答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选举、任免和代表工作法律问题的请示;依法指导全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处理有关选举、任免和代表工作中的违法事件;

(十六)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内务司法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二)承办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内务司法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调查了解和检查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承办有关重大申诉、控告案件的督办工作;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决定以及委员会的安排,就重大事项或重大违法案件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服务;

(五)承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委托的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工作;

(六)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

省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和外事工作委员会

(一)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

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承办或参与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报告;

2、调查了解和检查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4、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方面的执法检查、调研以及相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5、组织人大代表围绕立法、监督及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对该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7、对省辖市及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8、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省旅游局、省台办、省侨联等。

(二)外事工作委员会

外事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省“一府两院”在涉外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涉外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监督检查,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2、对有关涉外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为常委会与外国地方议会的交流合作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具体承办常委会与外国地方议会进行友好交往和其他外事活动的相关工作;

4、结合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年度常委会领导出访计划,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负责相关申报管理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有关涉外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开展涉外立法调研、执法检查;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7、对省辖市及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8、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等。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煤田地质、测绘地理、地质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煤田地质、测绘地理、地质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监督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工作;对重大环境事件的整改处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五)承办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煤田地质、测绘地理、地质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六)负责组织中原环保世纪行活动;承办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有关工作;

(七)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委托的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

(九)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

(二)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构成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及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人员共有编制298人,其中行政编制237人,事业编制61人。在职人员243人,离退休人员103人。

机关现有归口预算管理直属事业单位3个,编制61人。机关办公楼管理中心15人、办公厅信息技术中心10人、办公厅汽车队36人。

(三)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围绕全面依法治省加强立法工作。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探索和把握立法工作规律,更加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改革精神推进地方立法,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更好地反映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

2、全面落实2016年立法计划。一是制定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等8部省本级法规。二是将制定修订节约能源条例、选举法实施细则、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法、预算监督条例、旅游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黄河防汛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作为备选立法项目,积极推进调研准备工作,条件成熟的,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三是做好郑州等设区的市提请的15件地方立法项目的审查批准工作。四是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中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

3、深入开展立法调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产业集聚区条例等29件法规项目进行调研,为今后立法做好准备。

4、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大人大直接组织起草和委托起草工作力度,切实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有关方面起草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发挥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的作用,注重发挥立法专家咨询库和地方立法研究会的作用,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

5、强化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指导。督促各市按照立法法规定和我省决定要求,尽快健全立法工作机构,完善立法工作程序,及时启动立法工作。按照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的原则,科学统筹立法项目,指导各地制定完善立法工作规划、计划。改进对各市提请法规的审查批准工作,确保全省地方立法工作有序推进。

6、积极推进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学习贯彻全国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健全立法工作机构,充实立法工作力量,举办全省人大立法工作人员培训班,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7、围绕发展大局和民生需求加强监督。深入贯彻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紧扣大局、紧贴民生、精准发力,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持续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性,保证宪法法律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保证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8、认真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7个,其中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进先进制造业大省建设、扶贫开发工作、畜牧业发展、旅游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安排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9、依法开展专题询问。结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对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询问。继续改进专题询问的方式方法,加强跟踪督办,做好问后落实、整改,体现专题询问的权威性、严肃性。

10、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5个方面的执法检查,分别对义务教育法及我省实施条例、省中医条例、种子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消防法及我省条例、环境保护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促进法律法规的实施。

11、持续推进联动监督。为更好地推动环境保护法在全省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法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执法检查,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问题解决。

12、加强对经济运行和预算工作的监督。听取审议河南省201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015年财政决算和2016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15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关于2015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继续开展部门预算决算审查工作,重点对省政府国资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畜牧局、文物局2016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省政府金融办、省统计局、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13、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对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我省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进行专题调研,推动解决存在的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对我省全民阅读状况进行专题调研,大力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提高全民素质。

14、继续组织中原环保世纪行活动。围绕“实施环保法律、聚焦水气土壤、建设生态河南”主题,大力宣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推进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与资源重大问题的解决。

15、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新修订的监督法实施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继续做好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加强对市县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16、加强和改进人大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信访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依法推动解决来信来访反映强烈、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抓好信访信息综合分析,为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提供服务。

17、认真落实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完善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依法向人大报告制度。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决议决定,及时把省委的决策主张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根据中央部署,适时作出加强普法工作的决定。

18、做好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准备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制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及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依法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19、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保证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质量。落实任前发言、法律知识测试等制度,进一步增强被任命干部的履职责任感和使命感。

20、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办法。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宪法宣誓具体程序作出规定,组织实施好宪法宣誓,保障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全面规范实施。

21、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组织学习培训,开展专题研讨,提高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能力。完善代表建议网上办理系统,实现代表建议办理全程网络化。创新和改进代表建议办理督办方式,促进建议办理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进一步提高办结率。逐步推进代表建议公开,适时向社会公开建议办理结果。

22、组织好代表闭会期间活动。认真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视察、重点建议调研督办、接待群众来访等活动。丰富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形式,探索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方式方法,重视发挥专业小组的作用。继续组织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23、做好代表培训工作。举办省人大代表专题培训班,组织驻豫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代表学习班。适时开展代表小组长培训工作。

24、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做好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工作,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在全省广泛开展“代表之家”规范化建设。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及时向代表发放有关资料。完善代表履职档案。做好代表来信来访工作。

25、突出人大新闻宣传工作重点。认真做好省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对立法、监督、代表视察等活动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新制定修订法规的宣传。

26、不断丰富人大新闻宣传形式。办好常委会公报、人大工作通报、人大网站和《人大建设》杂志,进一步拓展宣传阵地。继续开展“河南人大新闻奖”、人大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等活动。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6年收入预算8162.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7668.5万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123.6万元,部门结转资金370.4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支出预算8162.5万元,按用途划分:工资福利支出2076.2万元,占25.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54.0万元,占14.1%;商品服务支出1518.1万元,占18.6%;项目支出3414.2万元,占41.9%。主要项目是:

1、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会议费1012.0万元。2、地方立法调研、制定修订法规条例、法规委托起草及立法工作经费370.0万元。3、全国(省)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培训、议案建议办理及专委会工作经费644.4万元。4、预决算审查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经费90.0万元。5、人大宣传、信访、环保检查及培训工作经费303.0万元。6、公报印刷费30.0万元。7、电子政务及省人大门户网站运行维护费405.4万元。8、办公楼维修维护运行经费272.4万元。9、公务接待费80.0万元。10、省人大外事工作及出国经费52.0万元。11、专项业务费11.4万元。12、机关后勤服务及为驻会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服务保障支出143.6.0万元。

2016年行政经费预算安排6643.2万元,主要保障机关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另外要保证2016年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及各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顺利召开,保证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与外国议会间的交流互访、“中原环保世纪行”活动正常开展,对省直部分单位进行部门预决算审查等。

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210.0万元,主要采购《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服务,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电子表决系统租赁等。

四、“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原因说明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安排52.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2016年继续加大我省人大与外国议会间的交流互访,不断提高我省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6年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80.1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2016年全国人大及兄弟省(市、区)人大来我省学习考察调研活动日益增多,全国人大委托我省人大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活动较多。

2016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317.0万元,比上年减少122.8万元,主要原因是随着我省公务用车改革的不断推进,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减少。

2016年没有公务用车购置计划,与上年一致。

附表1:部门2016年收支预算总表.xls

附表2:部门2016年财政拨款明细表(按功能分类).xls

附表3:部门2016年基本支出明细表(按经济分类).xls

附表4:部门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统计表.xls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