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方立法活动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解读

时间:2016-01-29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月28日,《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笃运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条例(草案)》是在修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侧重于从立法程序上对我省地方立法活动进行规范,内容延展至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各环节,是一部系统规范全省地方立法的综合性法规。

  《条例(草案)》完善了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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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条例(草案)》第二章首条作出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的规定,同时对于强化立法项目的管理、改进地方立法起草机制、完善立法协调机制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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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条例(草案)》全面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一是在总则立法目的中加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并明确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各项原则要求。二是坚持开门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完善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各环节中社会各方公开参与制度。三是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健全论证、听证、征求意见机制,新增了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规定。四是增加了法规通过前评估、法规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制度规定。五是注重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规定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作为立法项目来源,并建立了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列席法规审议相关会议、参加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机制,积极征求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保证人大代表全方位、多渠道参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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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常委会审议机制

  《条例(草案)》结合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法规审议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明确了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初审的审议机制。二是健全了常委会会议审议制度,规定了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审后交付表决,同时明确了需经三次审议、一次审议交付表决的条件。三是完善了审议机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讨论;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保证审议质量。四是健全表决机制。增加了单独表决、合并表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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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赋予我省15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样,须由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市,由原来的郑州、洛阳两个增加到17个。《条例(草案)》对审查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进行了系统性的完善,一是作出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议修改工作的规定,二是明确对设区的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度,三是对设区的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抵触”情形作了界定,四是修改了对设区的市报批的地方性法规的处理制度,五是完善了表决的方式和程序,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同上位法是否抵触争议较大的,可以进行个别条款单独表决。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