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15-09-06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设正厅级综合办事机构2个: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设副厅级办事机构1个:办公厅研究室;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主任按副厅级高配。设正厅级专门委员会7个: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设正厅级工作机构8个: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和外事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另外,省纪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派驻有纪检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处级工作机构29个,其中办公厅设11个,委员会设18个。
        (二)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机构工作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办公厅是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机关党组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的服务工作;
        (二)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
        (三)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报告任务,联系、指导省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工作;答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问题的询问;
        (四)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及领导同志活动的具体事务;承担在河南省召开的全国性、地区性人大会议的接待工作;
        (五)负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文电、档案、保密、机要、文印工作,编印省人大常委会公报;
        (六)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八)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人大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十)负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会议、常委会领导公务活动、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及管理等工作;
        (十二)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办公厅研究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省人大工作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二)承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工作;
        (三)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要点、重要文件及领导同志讲话稿等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四)调查了解全省人大工作情况,组织经验交流;
        (五)指导开展全省人大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工作;
        (六)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新闻宣传工作;
        (七)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简报的编发工作;
        (八)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编印《人大工作通报》,起草编辑人大志、大事记、人大月报、人大年鉴;
        (十)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
        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来信,负责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来访;
        (二)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转交的一般信访事项;
        (三)负责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办、介绍一般信访事项;
        (四)承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收到的涉外信函;
        (五)承办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与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省政府所属部门的信访业务联系、情况交流等工作;
        (七)负责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的信访工作;
        (八)负责省人代会信访工作机构的筹备及服务工作;
        (九)负责来信来访的登记、统计、综合分析等工作,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信访信息;负责重要信访事项的登记、统计、综合分析等工作,向领导提供重要信访事项的有关信息;
        (十)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的转办、督办工作;
        (十一)负责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常委会机关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负责从来信来访中筛选的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
        (十二)负责重要信访事项的结案、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十三)负责联系和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协调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信访机构的联合接访和省人大代表参与接访工作;
        (十五)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提请省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
        (二)拟订提请省人大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审议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四)审查省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章,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审议省人大主席团交付的有关议案,向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对属于省人大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地方性法规有关的问题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者建议;
        (七)同外国地方议会有关委员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法律界进行友好往来,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增进相互了解;
        (八)办理省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地方立法方面的办事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提供法律和工作服务;
        (二)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三)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意见;
        (四)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草案;
        (五)承办地方立法规划、计划项目以及地方性法规表决前、出台后的评估工作;
        (六)负责对提请常委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七)负责对郑州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八)承办省“一府两院”、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九)负责地方立法同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衔接、配套,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负责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就法律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的具体工作;
        (十)承办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备案;
        (十一)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废止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法律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十四)负责全省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工作;
        (十五)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拟订和修改同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二)审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三)审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四)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五)办理省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粮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人防、能源、邮政、盐务、烟草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二)调查了解经济运行情况,负责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方面的具体工作;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计划部分调整方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四)调查了解和检查有关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粮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防、能源、邮政、盐务、烟草、银行、保险、证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组织代表对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社会普遍关注的经济问题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在常委会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七)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九)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省民航发展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能源局、省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政府口岸办公室、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盐务管理局、相关省管企业、郑州铁路局、民航河南监管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专卖局、河南电监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南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省级金融机构、省烟草公司、河南中烟工业公司、省邮政公司、省联通公司、省移动公司、省电信公司、省电力公司、河南石油天然气公司、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等。
        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出版、食品安全、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出版、食品安全、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承办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教科文卫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围绕教科文卫方面的立法、监督以及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教科文卫等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实施跟踪监督;
        (六)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方面执法检查、调研及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省社会科学院、省档案局、省招生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省文物管理局、省中医管理局、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红十字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地震局、省出版集团、省管高校等。
        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渔业、农机、气象、河务、扶贫开发、农业科学、供销合作及其他农业和农村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有关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渔业、农机、气象、河务、扶贫开发、农业科学、供销合作及其他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承办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农业和农村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围绕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监督以及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农业和农村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实施跟踪监督;
        (六)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方面执法检查、调研及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畜牧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省气象局、省农业科学院、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供销合作总社及其他农村经济工作部门等。
        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选举、任免、代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向常委会提出本省各级人大按期换届选举时间,提出全国、省、市人大三级代表名额分配和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确定的建议;依法指导全省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四)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五)了解和掌握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建设及开展工作情况;
        (六)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选举、任免、代表工作等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督办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服务保障驻豫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承办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专题调研和持证视察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驻豫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办理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省人代会会议期间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工作;
        (九)组织指导闭会期间全国代表小组、省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十)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辞职、罢免、补选和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全国人大代表培训和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省人代会以及参加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十四)接待、受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承办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的具体工作;
        (十五)解答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选举、任免和代表工作法律问题的请示;依法指导全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处理有关选举、任免和代表工作中的违法事件;
        (十六)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内务司法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二)承办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内务司法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调查了解和检查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承办有关重大申诉、控告案件的督办工作;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决定以及委员会的安排,就重大事项或重大违法案件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服务;
        (五)承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委托的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工作;
        (六)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
        省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和外事工作委员会
        (一)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
        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承办或参与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报告;
        2、调查了解和检查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4、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方面的执法检查、调研以及相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5、组织人大代表围绕立法、监督及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对该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7、对省辖市及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8、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省旅游局、省台办、省侨联等。
        (二)外事工作委员会
        外事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省“一府两院”在涉外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涉外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监督检查,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2、对有关涉外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为常委会与外国地方议会的交流合作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具体承办常委会与外国地方议会进行友好交往和其他外事活动的相关工作;
        4、结合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年度常委会领导出访计划,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负责相关申报管理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有关涉外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开展涉外立法调研、执法检查;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7、对省辖市及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8、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等。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煤田地质、测绘地理、地质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煤田地质、测绘地理、地质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监督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工作;对重大环境事件的整改处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五)承办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煤田地质、测绘地理、地质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六)负责组织中原环保世纪行活动;承办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有关工作;
        (七)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委托的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
        (九)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财政、审计、税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财政、审计、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关于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四)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方面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汇总预算、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工作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等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七)承办国有资本预算方面的审查监督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十)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等。
        (三)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构成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及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人员共有编制290人,其中行政编制230人,事业编制60人。在职人员251人,离退休人员96人。
        机关现有归口预算管理直属事业单位3个,编制60人。机关办公楼管理中心14人、办公厅信息技术中心10人、办公厅汽车队36人。
        二、2014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4年度收入总计9203.1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276.54万元,其他收入(全国人大下拨驻豫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及银行存款利息)120.76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2.12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803.73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8052.1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支出6753.66万元,主要用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至十一次会议的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在京的公务活动,地方立法调研、座谈、法规(草案)的起草及修订,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中原环保世纪行”活动的宣传及暗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督办,对省直有关部门预算决算的监督审查,驻豫全国人大代表及省人大代表的培训、调研及视察活动,驻机关武警中队的保障,机关办公大楼的日常维护及维修,保障机关日常运转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支出849.49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工资的发放,逝世老干部的抚恤金。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85.07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医疗保险金的缴存及离退休省级领导的住院就诊医疗。
        4、住房保障支出163.92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527.28万元(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及3个所属单位),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36.08万元。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主要出访任务是受台湾中华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会、新北市绿能科技文教交流协会及台湾环保协会的邀请,就现代农业与食品安全、科技卫生和基层民意代表机构、环境保护进行广泛深入交流。2014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本单位出国(境)团组3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3个,累计34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404.53万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04.53万元。主要用于驻豫全国人大代表及省人大代表的视察及调研,立法调研,中原环保世纪行活动,执法检查,信访案件督办及老干部活动等。2014年机关及所属单位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3辆。
        3、公务接待费决算86.67万元。包括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其中:
2014年公务接待全部为国内公务接待支出86.67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国家领导人来豫视察,省部级领导干部率团来豫调研、考察,全国人大及外省、市(区)人大系统来豫视察、交流、学习、座谈等公务活动,省人大代表接访等。全年接待166批次、1567人次。

 

 

附件:

部门2014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xls

部门2014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xls

部门2014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表.xls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