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增设条款,强化监管体制

时间:2014-12-25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和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食品安全的“篱笆”渐渐扎紧,但食品安全事故还是时有发生。

        媒体监督、社会共治、民事赔偿、连带责任、行政拘留、经济处罚与人身处罚并用。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增设的一系列更“严厉”的条款,正在为食品安全筑起更坚固的“堡垒”。

        三聚氰胺重出江湖拷问召回体制现象

        随着时间流逝,很多事情渐渐模糊,但是三聚氰胺下架以后又屡次“重出江湖”,为食品安全再次敲响警钟。

        2008年,河北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曝光后,三鹿奶粉全部下架召回。但是2010年7月,三聚氰胺奶粉却在甘肃省送检中检出超出限量值。

         2010年8月下旬,河北、山西、黑龙江等地又查出百余吨三聚氰胺奶粉。警方查明,这批原料竟来自下架的三聚氰胺奶粉。工商部门分管流通环节,责令问题奶粉下架之后,生产企业召回到厂里,就归质监部门管理,由于没有很好衔接,质监部门却不知召回没有,更不知是否销毁。

        一度被禁绝销毁的问题奶粉原料几度重出江湖,昭示了我国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和监管体制存在严重弊端。

        监管由“九龙治水”变“二龙戏珠”变化

        有网友曾举例说明我国食品安全存在多头监管的问题:在街头买了一串羊肉串,在店里吃半截后离开,路上吃了剩余半截。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工商、质监、卫计委、食药监、农业,该哪个部门管?

        按照原来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食品安全监管共涉及9个主要部门,工商管流通、质监管生产、食药监管餐饮、卫计委管协调、农牧管种养,这几个部门都可以管,但又都有不管的理由。网友戏称“九部门管不住一串羊肉串”。

        这是我们原来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管理体制弊端。修订草案一审稿明确规定,将现行分段监管体制修改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的相对集中的体制。

        这次二审稿在源头管理上,对农业部门的监管分工又作了明确划分,即食用农产品从进入批发零售市场以后,由食药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来监管;在种养环节,则由农业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监管。这也是美国等国际上通用的管理模式。

        机构改革太慢,食安事故仍存隐患问题

       《食品安全法》2009年通过,至今已经实施了5年半。2013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求机构改革当年年底前到位。

        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全国除甘肃省等少数几个地方的食品药品监管完成了省、市、县三级机构改革外,其余全面完成省、市、县机构改革的寥寥无几,很多地方的改革还停留在文件层面。

        机构改革不到位,原来行使监管责任的机构已经“交权”,而新行使监管责任的机构尚未建立。改革期间不能做到监管的无缝衔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有人指出,现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应尽快统一。这需要各省尽快完成市、县两级机构改革,不要让“三聚氰胺们”钻了空子,重出江湖。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