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8-21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征求《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送上,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研究,并于2013年9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一式三份)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
联系电话:0371—65909849
传真:0371—65909077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台山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有效保护景区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台山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云台山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云台山景区的范围为:东至修武县[与辉县交]东部边界,西至修武县[与焦作市区交]西部边界,北至国家民政部[《民发〔2000〕248号》文]确定的云台山管理范围,南至焦辉公路以北修武县管辖区域。
云台山景区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重点保护区范围以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准。
第三条云台山景区[遵循]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云台山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林业、旅游、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景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云台山景区[设立]管理[委员会,]机构统一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云台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云台山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开展对外形象策划宣传和旅游促销;
(五)[负责云台山景区的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对景区内从事旅游、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六)建设、维护、管理云台山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条件,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七)负责云台山景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负责云台山景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九)当地人民政府赋予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云台山景区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云台山景区资源的行为。
对在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修武县人民政府或云台山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七条修武县人民政府和云台山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在]云台山景区[开展建设、保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七]八条市、县、乡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及其他规划,涉及云台山景区的,应当[符合云台山景区规划要求,并]征求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的意见。
第[八]九条在云台山景区内不得建设[立]污染环境和破坏景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已经建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迁移,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十条云台山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已有的有碍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十一条在云台山景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观、森林植被、野生动物资源、水[体]资源、地质遗迹、地貌和文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十二条云台山景区内具有地方特色的现有古村落应当给予保护。新建的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符合景区规划要求,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云台山景区内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据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经云台山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依法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并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十四条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及爱国卫生、疾病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建专业队伍,组织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二]十五条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狩猎或者捕捉野生动物;
(二)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填堵自然水系]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他污染物,填堵自然水系;
[(三)](四)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
[(四)](五)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
[(五)](六)攀折林木花草;
[(六)](七)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
第十六条云台山景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七)项行为。因保护景区内道路、维护设施及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确需采石、挖沙、取土的,须经云台山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挖。
第[十三]十七条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应当会同文物、宗教等部门,对重要文物和宗教场所制定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十八条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可以根据生态恢复、森林防火、防洪防灾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需要,对相关景区、景点实行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十九条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摆摊设点;
(二)从事餐饮、[旅游]住宿、运输经营活动;
(三)采伐林木、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四)攀岩、滑翔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广告;
(五)拓印碑碣石刻;
(六)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应当自提出活动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在云台山景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二十条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应当合理核定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设定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界碑和说明标识[,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
第[十七]二十一条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措施控制游客数量,做好游客疏导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安全。
云台山景区管理机构根据景区内的安全和环境卫生的需要,可以规定景区内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
进入景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景区的各项安全制度。
第二十二条在云台山景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行,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消除。旅游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旅游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检测。
第[十八]二十三条云台山景区内交通、服务等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上路揽客、扰乱秩序。
第[十九]二十四条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应当加强景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保障景区内饮水安全,对污水和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景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十五条进入云台山景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云台山景区内应当使用环保型机动车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攀折林木花草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占道经营的,处五百元罚款;
(四)圈占景点收费的,处五千元罚款;
(五)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的,处[二]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或者有欺诈和误导游客、围追兜售、强买强卖、上路揽客、扰乱秩序等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挖沙、取土破坏景观的,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云台山景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上述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二十九条未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审核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相应罚款:
(一)摆摊设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从事餐饮、旅游、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三千元罚款;
(三)采伐林木的,处所伐林木价值二至五倍罚款;
(四)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一千元罚款;
(五)攀岩、滑翔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广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拓印碑碣石刻的,每处处二千元罚款。
(七)破坏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景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工矿企业的;
(二)擅自修改景区规划的;
(三)违反景区规划,擅自批准建设活动的;
[(三)](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或者未及时修复被破坏的景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批准在景区内进行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四)](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五)](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六]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予以处罚的,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三十三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注:方括号内为删去的内容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