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建议河南尽快制定弃婴孤儿权益保障办法

时间:2013-01-29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一组令人惊心的数字:我国现有孤儿61.5万人,被政府福利院收养的不足20%。

  残酷数字的背后是对急需完善儿童福利相关制度的渴求。目前,我们缺乏一个能有效防范、打击、惩治弃婴行为的机制体制;面对弃婴尤其是残疾弃婴,我们缺乏一整套全面完整、明确到位的救助保障制度。

  我省两会期间,郑茜等11名省人大代表联名建议,我省应尽快制定弃婴孤儿权益保障办法,从法律上规定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的职责,保障弃婴、孤儿享受到应有的社会福利,同时追究遗弃婴儿、儿童者的法律责任,以减少遗弃婴儿、儿童行为的发生。

  弃婴事件暴露立法空白

  “弃婴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尽管有关部门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但在现实生活中,损害弃婴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发展权等各项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还可能引发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省人大代表郑茜说。

  “弃婴事件折射出我国基层福利院的窘境,暴露了我国收养法潜藏的弊端,凸显了儿童权益保护立法空白。”郑茜说,弃婴现象的发生,考量的不仅是单个人的内心,也考量了社会的保障、公德、和谐以及政府部门的责任。

  郑茜说,由于我国有关弃婴、孤儿收养的立法较晚、且尚不完善,而民间对弃婴、孤儿收养历史又较为悠久、且错综复杂,在社会保障

  机制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导致弃婴、孤儿收养行为不规范、执法行为不到位、社会福利机构难以为继等,弃婴、孤儿问题更容易引发多种法律问题,弃婴、孤儿权益保障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

  完善立法严打弃婴行为

  面对制度的缺陷,郑茜表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加强地方立法,制定《河南省弃婴孤儿权益保障办法》,全面细化弃婴、孤儿安置、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并且是宜早不宜晚、宜快不易慢。

  “应该明晰收养程序,弃婴、孤儿作为生命个体不能沦落成拾捡人的‘私有物’,谁捡到谁处置。”郑茜说,公民或组织发现或者拾捡弃婴和儿童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收养或转送他人收养。明确经公安部门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社会福利机构是其唯一合法收养人。以法规的形式禁止私自收养,建立弃婴、孤儿依法安置长效机制,确保弃婴、孤儿依法进入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到政府的制度性福利安排,为切实保护弃婴、孤儿合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

  郑茜说,要完善打击涉及弃婴、孤儿犯罪的立法,依法追究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建立非法抱养的举报制度,加大对贩卖弃婴和孤儿的惩罚力度。对公民或组织等捡拾人自行向社会福利机构移送弃婴、孤儿所发生的交通、通信、食宿、误工等费用以及救助弃婴、孤儿所发生的临时性医疗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

  明晰相关部门的职责

  郑茜表示,应建立以民政部门为主导、其他政府部门全力配合的协同联动机制,畅通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渠道,保障弃婴、孤儿被纳入国家监护体系和依法安置的轨道。克服在实际工作中,公安、卫生、民政、人口计生等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不履行职责的问题。

  民政部门应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社会福利机构养育水平,妥善接受、安置弃婴、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应无条件接收弃婴、孤儿。公安部门应及时出警、出具证明、移送弃婴、孤儿至社会福利机构并办理落户手续;同时应积极查找弃婴、孤儿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查处弃婴、拐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孤儿,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人口计生部门应掌握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和管理,协助公安部门查找弃婴、孤儿生父母,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弃婴、孤儿的依法收养登记工作。

  呼吁鼓励依法收养

  “弃婴、孤儿权益保障工作实行社会福利社会化,提倡社会各界对弃婴、孤儿给予关爱和资助。”郑茜说,应建立和完善监护、收养、供养、寄养、助养等多种弃婴、孤儿养育模式,降低门槛,鼓励和提倡国内外具有收养能力和资格的家庭,依法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孤儿。

  郑茜说,社会福利机构应切实履行管理、服务、监督的职责,设置专职机构和人员,做好寄养家庭的选择、寄养过程的监控、寄养后的评估工作。寄养儿童的生活费应按时发放,对抚养弃婴、孤儿作出突出贡献的寄养家庭可给予表彰奖励。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