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制定《河南省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建议

时间:2012-05-28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号:170

分类:财政、税收和金融

 

提建议人:安洪海

关于尽快制定《河南省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跨地区经营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形式。但如何妥善处理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收缴纳问题,涉及到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是跨地区企业和当地政府共同关心的问题。
一、关于妥善处理总分机构税收分配的现实意义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统筹把握能力,一些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提出了总部经济,要求把下属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归口到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这种做法固然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减少税收,但却不利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分支机构的业务是在机构所在地开展的,利用的是当地资源,当地政府为分支机构的业务增长提供了发展便利。按照支出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在当地缴纳,应缴入当地国库。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总机构所在地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利益分配问题,将影响当地政府支持企业跨地区经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企业的做大做强。
二、国家关于跨省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政策
为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规定,该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分配给地方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该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有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计算的分摊比率计算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摊比率由总机构依据上年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企业所得税的比率,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分支机构分摊比率按照权重计算确定。
按照国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我省跨省域的二级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已按照规定进行就地预缴管理。以开封市为例,2008年总机构在河南省以外、在开封市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为9户,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96万元;2009年为8户,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251万元;2010年为8户,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160万元;2011年为11户,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110万元。跨省域的二级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相应增加了开封市的财政收入。
三、我省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
国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河南省国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起草了《河南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至今尚未出台,导致省内跨地区经营企业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未能全部在经营所在地分配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二级分支机构分配税款办法出台后,省国税局对部分新成立省内二级分支机构也根据不同情况有区别的下发了一些单行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对二级分支机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进行了明确。
截至目前,总机构在郑州、开封市二级分支机构为23户,其中省国税局已明确在开封预缴税款的企业5户,但只有一户有分配税款,即郑州德克士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开封中山路门市今年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16.7万元。以中国移动开封公司为例,2010年中国移动开封公司的上级公司在郑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19亿,经测算开封移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个亿左右,如在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可增加开封财政收入4000多万元。
四、建议尽快出台《河南省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据了解,江西省、黑龙江、广州省、山东省、海南省、福建省、安徽省等大部分省市均出台了《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对促进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组织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国务院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中,把有序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作为引领带动“三化”协调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河南省在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政策措施中也将产业集聚区“三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全额奖励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因此处理好总机构所在地与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关系对承接产业转移、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建议尽快出台《河南省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规范的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配办法。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