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时评:为打破人大代表终届制叫好

时间:2009-09-1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前,浏览新华时政,看到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不称职的人大代表进行劝辞、罢免,打破人大代表终届制。不禁拍案叫好!
    该意见旨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针对近年来,有些人大代表不学习、不守法、不为民、不务实、不安贫等“不作为”频频发生,群众对此深恶痛疾。沈阳人大此举可谓对症下药,痛革时弊。对不胜任人大代表启动硬性监督手段,敢于“壮士断腕”,等于为社会和谐大环境设置了一个缓冲带,不至于让“问题代表”带病上岗,积重难返,酿成危害社会的悲剧,甚至触犯刑律,锒铛入狱,追悔莫及。因此,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代表终届制对不胜任代表也不失为一种人性化的保护措施。

纵观沈阳人大“新政”,有六大举措: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进行代表履职情况考核;督促代表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开展评选优秀代表活动;建立和公布代表联系网络;定期开展述职评议等。既有激励措施,也有约束手段,做到了激励和约束的有机结合。

打破人大代表终届制是好事,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几个细节问题。以确保代表劝辞或罢免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代表履职档案要实行动态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经常督促代表认真填写履职手册,文责自负。做到定期收集汇总,按实绩遴选先进典型,加以宣传推广。防止虚报政绩。

二是代表和所在选区联系要相对固定。选区和人大代表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互相依存,因此应保持其联系的相对稳定性。尤其是干部代表,要严格控制届内调动次数,以免出现新调动单位和原选举单位的错位,不利于代表开展工作。

三是进一步深化代表辞职工作。对于辖区内代表的跨选区调动,应当探索该类代表的辞职机制。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跨选区调动后已无法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重新参加新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这样,代表参加小组活动名正言顺,进行代表述职有法可循。

四是谨慎使用代表罢免程序。罢免代表是一种刚性监督手段。对于述职评议后的不称职代表,性质十分严重,或者本人拒不反省,才适合启动罢免程序。一般情况下,以劝辞这种柔性监督手段为主,尤其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对应选区多为农村或居委会,选民人数众多,如不能胜任职务,启动罢免程序,存在不少困难。一般适宜采用劝辞手段,操作简单,也符合农村工作的实际。 

五是要注意控制劝辞和罢免代表的幅度。人大代表的选举期限是固定的,都是五年一届。届内要保持人大代表构成的相对稳定,以确保权力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因此,要适当控制劝辞和罢免代表的比例,防止演变为局部改选。(河南汝州人大闫旭辉)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