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要做“好好先生”

时间:2007-08-21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代表在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政府机关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这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的基本权力。但在实际工作中,人大代表不作为现象仍然存在。开会只是听听,不提意见和建议,对人民关注的问题漠不关心。笔者认为,作为人大代表,就要为民代言,替民解难,认真行使好监督职权,切实消除怕得罪领导的顾虑情绪,理直气壮的正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权力。

  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质量和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权力机关能否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甚至能直接反映出法律是否受到了应有的尊重。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还有不少人大代表对自己的职责分辨不明、权力认识不清,没有做好“选民的代言人”,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广大选民寄予的厚望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诸多事实证明,这种”稀里糊涂“的行为,成了履行人大代表最神圣的职责之一——监督权的最大障碍,而被监管部门亦“顺水推舟”,结果是“两情相悦”之下,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人民的嘱托消弭于无形,导致许多监督活动、视察活动成了“走过场”或“行为秀”。对这样的人大代表,自己不尊重自己,何来人家的尊重?人大代表不是普通公民,更要懂得律己,更要懂得权力与职责之重。

  我们渴盼人大代表不做“好好先生”,在职责尊严面前,要有敢于直面权力的勇气和胆识,做到履行职责不辱使命。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