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选民利益是代表的首要职能

时间:2007-07-1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的三大职能不是并列或平行的,而是有主次之分的。其中,代表选民利益的表达职能居于主要和首要的地位。

  1.代表应忠实于选民利益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重要主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没有对代表性质作系统阐述,但可从他们批判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理论中,看出他们的主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指责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最大弊病就是议员选出之后就脱离人民,甚至背叛人民。因此,他们强调无产阶级代表机关代表与人民关系的特点是:第一,代表必须忠实于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代表是由人民"选派"或"委托"去参加代表机关工作的。马克思说:"脱离被代表人意识的代表机关,就不成其为代表机关。"[1]"国民议会本身没有任何权利--人民委托给它的只是维护人民自己的权利。如果它不根据交给它的委托来行动--这一委托就失去效力。"[2]列宁认为,无产阶级代表机关的"议员必须亲自工作……亲自对选民负责。"[3]可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代表的"公仆"性质,代表对选民负责,当然应听命于选民,随时服从选民意志。第二,选民随时可以撤换代表,这就足以迫使代表时刻遵从选民意志。能不能对代表实现监督罢免,是议会的真民主和假民主、完全民主与不完全民主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代表制与资本主义议员制的重要区别。因此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张代表必须忠实于选民的利益,代表与选民之间是"委托"关系,代表必须以选民的意志为意志,而选民可以监督和随时罢免代表,充分保证了代表服从选民意志,服从选民利益。

  2.代表选民利益是代表本质的必然体现。我国的人大虽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但都属于代议机关、民意机关,是现代国家"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的象征和实现形式。19世纪英国政治学家密尔认为:议会的重要职能在于它是国民"表达意见的大会"[4]。在议会这个舞台上,不仅国民的一般意见,而且每一部分意见,以及国民中杰出个人的意见,都能通过议员充分地表达出来。意见也即意志,意志是利益的体现,利益是意志的客观基础和源泉。因此,议员、代表的职能就是表达利益、代表利益,它的本质也在于此。

  那么,代表利益是代表谁的利益呢?在实质上就是问代表和人民(选民)的关系。对于代表和人民(选民)的关系历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综合起来主要有三种:

  一是强制委托论。主张代表是特定的选区或选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而不是抽象的"全民意志"代言人,代表必须完全服从特定选区或选举单位,要在选民的经常监督下行使权力,代表违背选区或单位利益,选民或选举单位就可以随时罢免他们。

  二是非强制委托论。主张代表在通过法定选举程序获得合法授权和委托后,可不受选民强制性委托的约束,只是在考虑选区和选举单位利益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创造性地行使代表职权。

  三是集中代表论。认为代表不是特定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受托人,而是全体选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整个代表机关是全体人民的受托人,代表获得代表资格后,代表自身行为不直接对选民负责,而是由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向全体人民负责。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抽象空洞的人民意志和利益是不存在的,人民意志和利益是每个局部和地方选民意志和利益的整合,只有每个代表都全面、客观地反映各自所代表的选民和选举单位的意志和利益,各种利益通过代表大会上的交流、调和、妥协、商讨,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就形成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代表人民利益是我们的价值取向,而每个代表所代表的选民利益越全面、客观、真实,就越接近代表人民的利益。并且,这个反映过程、整合过程是一个能动的过程。代表反映选民利益,并不是仅仅充当选民意见的传声筒,而是要"通过对活生生内容的提炼,通过创造和交流"[5],形成真知灼见(正是因此,通常要求代表要有较高素质)。我的这个观点,可称之为"能动代表论"。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当好人大代表,第一,要联系群众;第二,要善于把群众正确的意见带到上面来;第三,对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还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去进行耐心解释和说服。"此外,代表选民利益是履行其他职能的基础。很显然,只有充分忠实于选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使代表管理国家事务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而正是以忠实于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为出发点,代表的智慧和策略才有利于人民的事业。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