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迫在眉睫

时间:2007-07-12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近年来,不断从各类新闻媒体上看到,个别人大代表因违法违纪依照《代表法》,被做出终止代表资格的处理。作为一名人大工作人员,深受震撼。

  人大代表是一个光荣的称号,更是一个光荣的职务。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人大代表,不仅要认真履行代表职务,替人民代言,为人民解难,更应该做各个方面的模范和表率,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但在一些地方的人大尤其是基层人大中,不按时参加会议的代表虽属极个别,但参加了会议,却未能尽职尽责,代表人民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满足于做“举手代表”、“哑巴代表”的人大代表,并非罕见。显然,和旷会一样,这也属于一种不作为现象。更为可怕的是,一些代表把代表职务当做保护伞,不履行职务,只享受权利,甚至作出非分之事,为人大代表丢尽了脸面。从此可见,对此类更加隐蔽潜在的不作为,目前我们却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加以制约,即便有要求,也往往流于一般的倡导、劝勉层面,很难形成刚性的问责压力。也正是由于这种压力的欠缺,建立“责任感”的制度基础很难得到保证。

  更进一步,既然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直接代表人民工作的一种职务,那么,要想使对他们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选举他们且赋予他们代表权的选民就应该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为,对此《代表法》有明确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监督,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举的代表;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述规定并没有被很好落实。

  因此,要提升人大代表的责任感,确保他们在代表岗位上履行好职责,完善人大的选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迫在眉睫,必不可少。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