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监督也要动“实招”

时间:2006-08-02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据《人民日报》载文,辽宁普兰店对于漠视职责、履职不力的人大代表启动了诫警、劝辞、罢免等退出机制,代表不作为或表现不佳将被“弹劾”,直至罢免。笔者闻之不禁拍手叫好,不可否认,部分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还不尽如人意,个别代表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他们把代表称号当成政治荣誉和捞取个人利益的“护身符”,把自己当成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他们忘记了自己肩负的责任,亵渎了法律赋予的职责,辜负了人民寄予的重;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代表履职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笔者认为只有从增强责任感,提高素质,完善监督机制等几个关键环节入手,督促代表更好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一是优化代表结构。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严把代表入口关。提高代表职务标准,对代表候选人做充分的鉴别、比较、筛选,积极引导群众把那些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好、科技文化素质高、社会活动能力强的同志选为代表,从源头上避免代表“先天性营养不良”。

  二是强化代表培训。“打铁先要自身硬”。要想行使好监督职权,就要求代表不但要有一腔热血,更要有过硬的本领。各级人大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报告会、以会代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从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等方面积极为代表“充电”,不断增强代表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使他们切实肩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光荣使命。

  三是创新考核机制。人大代表既然是一种职务,就应该实行年度考核。可以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对代表出席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联系选民等情况一一记录在案,年终时采取自我鉴定、基层评议、人大常委会评定等方式对全体人大代表进行考核,激励先进,引导后进。同时积极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进一步拓宽述职评议的范围、规范述职评议的内容和形式、增强评议实效,从而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

  四是健全淘汰制度。加强代表诫警、劝辞和罢免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惩戒和制约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对履职不积极、不主动,效果不明显的代表及时进行诫警直至罢免,让代表感受到当代表不只是荣誉称号,更是沉甸甸的责任,彻底改变个别代表不作为的状态,使他们时刻牢记代表的责任和人民的厚望,始终做到情系百姓,利为民谋,勇于直言,做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维护者。 

来源:人民网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