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要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时间:2006-07-06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的荣辱观,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新论述,是对中国优秀传统道德规范的继承和弘扬,寓意深刻,深得民心。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民族振兴、国家强盛的不竭动力,更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紧迫任务。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作为人民群众的利益代言人,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行德守操,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人大代表的应有之义和必然选择。 
    知荣弃耻,是对人大代表的最基本的要求。“八荣八耻”有破有立,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每一“荣”都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人民的幸福;每一“耻”都关乎到社会的安定和个人的命运。对人大代表来说,首要就是明辨是非善恶美丑,界限绝不能混淆,学习什么,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荣耻不清,道德颠倒,必然乱作妄为,还有可能走向腐败,走向衰亡。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江苏省交通厅厅长章俊元因世界观、人生观扭曲而以耻为荣,严重违纪违法,不配为选民的代表而最终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就是佐证。 
    人大代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人大代表有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巨大权力,一举一动备受关注;人大代表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中,有着非同一般的影响力。人大代表以什么为荣,以什么为耻,对广大人民群众有着直接的标杆作用。因此,人大代表就要做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守纪律、艰苦奋斗的楷模,做反对危害祖国、背离人民、愚昧无知、好逸恶劳、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骄奢淫逸的表率。代表应通过自己的模范行为,在人民群众中大力弘扬爱国为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风尚,践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在履行代表职责中努力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 
    践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利于人大代表树立良好的代表意识。目前我国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代表如果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具备履职的道德责任心,就绝不会把当代表作为一种享受的荣誉,履行代表职务必然不缺位、不错位,既积极当好人大代表,又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以作民声代表、尽职代表、务实代表为荣。通过开展本职工作密切联系选民,察民情、知民意,反映群众呼声,履行代表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八荣八耻”荣辱观的代表,就会为选民服务至上,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民之忧作为己之忧,民之乐作为己之乐,“乐以天下,忧以天下”。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利于人大代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古人云:“不患无位,患所以立”。人大代表“立”什么?立为政之德,立为民之责。人大代表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践中的中坚力量,人大代表坚持什么样的荣辱观,直接关系到代表的履职性质。只有坚持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坚持履职为民,才能有正确科学的判断,这是做好代表工作的本质要求。 
    履职为民是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人民”这个政治概念,伴随着社会利益关系格局日益多元化,已经被赋予了日益丰富的法理内涵,也形成了人大代表角色归属的多重性,这也为人大代表的履职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各种利益关系发生冲突和矛盾的时候,身处于不同利益关系方的人大代表,一定要用“八荣八耻”的价值取向去回答人大代表代表谁的问题。为此,要求我们的人大代表应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以人民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评判标准。 
    当前,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人大代表所肩负的责任重大,代表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常修为政之德、常做为民之事,把国家的事情、人民的利益时刻放在心上,这样才能体现出利国利民的个人价值,也只有这样,才是明荣耻、守德操,人民群众真正需要的人大代表。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