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宜担任同级法院人民陪审员

时间:2006-06-12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由此可见,决定并未对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作出限制。鉴于人大代表身份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不宜同时担任同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理由是:

  一、根据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就是一名准法官,行使着国家的司法审判权。而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如果由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那么就会出现监督权和司法权重叠现象,显然不利于权力的配置和监督。

  二、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可以具体为对个案的监督和对法官履行职责的监督。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后,就会造成监督工作无法落实。决定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可能就是从这个角度考虑的。

  三、既然人民陪审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那么理应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又是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应当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如果由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就会造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身份不停置换,使监督工作陷入尴尬境地。

  综上,笔者建议,应将决定第5条修改完善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冯建晓 李向冬)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