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解决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06-06-08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如何搞好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个别地方人大在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主体混淆。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基本方式。毫无疑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是执法检查的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主动邀请相关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人员参加,检查时有的还过多地依赖执法部门的人员开展工作。这种检查方式,使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成了执法部门自身的工作检查,执法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些群众迫于执法人员的压力,不敢反映实际情况,很难保证执法检查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失去了开展执法检查的本来意义。

  客体错位。顾名思义,执法检查就是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执法检查的客体应当是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内容应当是执法部门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执法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打着人大这块“金字招牌”开展执法检查,使人大成了执法部门借用的“钟馗”。在检查中,检查人员没有认真查找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反而把公民、法人及其学法、用法和履行义务情况作为检查对象和内容,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从根本上违背了执法检查的本意,影响了人大的形象。

  形式主义。一些地方人大缺乏创新意识,一个工作套路多年不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提前给被检查对象打招呼,让其做好充分准备;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听从被检查对象的摆布,让看什么就看什么,工作失去主动性。纵观这些地方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五多五少”,即到部门多、深入基层少;听汇报多、深入调查少;听从执法部门安排多、随机抽查少;说好话多、指出问题少;就事论事多、深刻剖析原因少。致使人大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图了形式,走了过程,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虎头蛇尾。一些地方人大对执法检查工作比较重视,检查前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兴师动众开展工作。检查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分析了原因,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但对执法部门落实整改情况却很少进行跟踪调查和督办催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查了就了”的现象。这种做法不仅浪费了国家的人力财力,更重要的是伤害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感情,降低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庞清涛 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