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会不能用小组会议来替代

时间:2006-04-18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常常用代表小组会议或代表团会议虚化乃至代替代表大会,导致代表大会的透明度明显降低。

  笔者认为,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制度设计时的“大会”情结产生了“规模难题”。很多国人似乎对“大”特别偏爱,以至不论何种形式、何种规模的会议,国人皆习以“大会”冠之。此种情结更是直接表现在代表会议的制度设计思路中。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代表人数过多客观上可能会形成许多制度学学者所担心的“感情战胜理智”、“会议成本过大”、“积极的演说者和消极的听众两种截然不同的群体”等问题,因此也为一些地方代表大会召开时弱化大会强化小组会议提供了口实。

  其次,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认知错误,导致会议形式和会议程序流于形式。比如,有人错误地认为在当下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只需确认和反映党的主张即可,而无需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实质性地讨论和决定国家和社会事务。因此,他们认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本身仅仅是一种“形式”,不必过多地重视细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另外,传统文化的积淀驱使我们要在会议上避免“针锋相对”、“斤斤计较”,要折中、和衷共济。假如举行过多的全体会议,并在会议上出现激烈的辩论和争执,在许多人看来,这不是民主的“常规”而是民主的“异数”。

  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纠正和解决,极有可能导致人民对代表大会制度的冷漠和代表责任心下降。民主尤其是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吸引最大多数人民的参与,才能发挥最积极的功效。代表大会制度的精义特别强调代表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人民实实在在的监督。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代表的直接选举只限于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而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间接选举的办法。人民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除了委托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外,另外一个重要途径便是借助公共舆论等形式,全面地观察和了解代表在大会中的表现,促使代表认真地履行职责。如果以小组会议来代替代表大会,会妨碍人民对其授权的代表的知情权,妨碍人民群众对代表的监督,也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