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处理涉法信访时的为与不为

时间:2006-04-0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信访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其价值和功用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公众的肯定和接受。去年中央9号文件的出台,将人大信访推到了一个更加显目的高度,各级人大常委会办访力度也不断加大,人大信访量亦随之剧增。面对人民群众对人大信访的信任,人大工作者在欣慰之余,也要保持一份清醒,特别是面对涉法信访更是要保持足够的谨慎。

  作为一项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信访工作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其所从事的实际上是“司法之外的司法”,或者是“司法程序之外的司法程序”,这点在人大所面临的涉法信访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据统计,涉法信访中反映不服各级法院判决、裁定和执行难的问题约占85%,反映公安机关出警不及时、立案不实、违法办案、追逃侦破不力的约占10%,要求检察机关加强侦察与审判监督的约占5%。很明显,司法审判引发的上访占绝大多数。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说,人大办理涉法信访的实质是权力监督与司法权威的碰撞。但是,众所周知,维护司法权威才是解决涉法上访的根本途径。人大处理涉法信访的立足点应该是维护司法权威,在处理此类信访时也就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

  具体分析涉法信访的形成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或是认为通过司法途径成本过高,信“访”而不信“法”;二是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办事推诿拖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当事人负气上访;三是司法腐败严重侵害上访人利益造成强烈不满;四是上访人对法律认识程度欠缺,在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权益保护时,却又寄予过高的期望,重事实而轻证据。就涉法信访发生的时间而言,也有司法程序启动之前,司法程序进行的同时,司法程序中止之后。

  如果人大信访机构在处理涉法信访时,不加思考与分析,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该出手也出手,造成的后果,往小处说是引起审判机构的反感,降低自身权威,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阻力;往大处可以说是监督者自身违背法定程序,滥用权力扰乱司法公正。因此,面对涉法信访时,人大信访机构必须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对于信“访”而不信“法”者,要向其细心解释,让其明白人大信访机构并不能直接处理行政、民事等各类纠纷,使其充分相信审判机构会依法行使职能,秉公办事,不要因为自身的误解,耽误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于由于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办事推诿拖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当事人负气上访的,要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表示人大对上访事件的关注,督促其端正态度,尽快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对于由于司法腐败严重侵害上访人利益造成强烈不满的,要在核实基本情况后如实向领导反映,通过法定程序授权,对案件启动监督程序,经过调查认定确实因为腐败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判决的,可以建议法院以院长发现名义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依据情节对相关人员予以必要的处分或建议检察开展侦察工作。对于上访人由于对法律认识程度欠缺,在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权益保护时,却又寄予过高的期望,重事实而轻证据,期望落空后转而走上上访之路的,要认识到任何审判活动是建立在证据认定的基础上的,当事人败诉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证据的缺乏,并非一定是事实的虚构,这是审判活动本身具有的相对公正性所造成的,面对这种上访者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细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上,利用法律知识尽力为其挖掘可用证据信息,并告诫其以此为训,加强法制观念,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利用法律给自身的权益给予必要的保护。

  人大在处理涉法信访时有几个要特别避免的问题:一是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和分析,即妄下论断。上访人一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大多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如果根据上访人的片面之词妄下结论,事后却发现并非自身所想象的那样,这样既会让审判机构和法官存在逆反心理,也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二是过于自大,延误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法院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且还有法院内部监督、上级监督、检察监督等司法救济程序,如果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尚在时效之类,一般要劝说其充分利用司法救济程序,不要因为信访机构的盲目自信,造成当事人过分寄希望于人大的信访,延误诉讼时效,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三是不进行仔细的审查即启动督办程序。有的上访人由于自身的原因丧失诉讼时效,法院因此拒绝受理,对于此类上访案件,要做好细心的解释工作,而不是随意启动督办程序,讲“外行话”,做“外行事”。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