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度日趋完善

时间:2006-04-05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日报北京4月3日讯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会,将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6511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174个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有序开展,表明我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度日趋完善。 
  我国的人大代表建议制度早在1954年就已建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从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书面向会议提出的对国家各方面工作的建议统称为“提案”,由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大会通过后,交由有关方面办理。 
  1982年修改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将这种提案区分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议案”是指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政权机关、有关组织等各方面工作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从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提出的建议每次会议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从开始的1000件左右增加到现在的6000多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工作。去年4月12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首次代表建议交办会上,盛华仁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对办好代表建议工作明确提出了“6句话24个字”和“四个百分之百”的总体要求。“6句话24个字”是:提高认识,统一交办,分别承办,严格责任,突出重点,认真答复。“四个百分之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将代表建议百分之百地分门别类交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百分之百地将代表建议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部门要对代表建议百分之百地经过调查研究后办理;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百分之百地答复代表。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参考我国国民经济部门的划分,建立了代表建议新的分类方法、分类体系,确定为10个方面120类。这种尝试取得了显著成效,据对1000多名代表直接反馈的意见统计,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占9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去年6月常委会办公厅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都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作出了规定,提出了要求,我国人大代表建议制度日趋完善。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