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约见:闭会期间履职的一种方式

时间:2006-02-06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约见,是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视察时开展的一项活动,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方式,具有明显的监督作用。但是,如何规范约见代表,强化其监督效能值得研究。

  代表约见的法律依据。代表法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个法律规定,有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人大代表在参加同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中,对不满意的工作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二是代表的视察活动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安排的,约见活动只限定在视察活动中有组织地提出,未经人大常委会批准,人大代表个人是不能随意提出约见的。三是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听取人大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的领导人员,因故不能到场接受代表约见时,可由他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到场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约见是代表履职的一种方式。闭会期间,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在视察活动中对“一府两院”不满意的工作通过约见的方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条渠道,也是国家机关了解民意、听取民声、促进工作的一种方式。一是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江苏海门市的人大代表就该市正在施工的东灶港港区改造工程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约见于市水利局局长,当面指出了工程的质量问题,并提出了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要求立即整改。使这项投资近千万元的重点工程避免成为“豆腐渣”工程,为国家和人民挽回了巨大损失。二是有利于促进议案和建议的落实。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特别是对重点议案和建议进行督查督办,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经常开展的一项工作。在视察中发现问题,在约见中进行督办,使议案和建议在视察、督办中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代言人”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就得到了落实。湖北谷城、新疆阿克苏等地的一些人大代表,通过约见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使提出的议案和建议都较好地落到了实处,人大代表、政府、群众都满意。三是有利于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决。地方各级人大总是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作为视察的重点,通过监督使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浙江慈溪市许多群众对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不大满意,9位市人大代表在视察中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约见市公安局长的要求。约见会上,9位代表既肯定成绩,又直截了当地提出问题,表达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问题的态度和要求。约见会后,该市公安局立即召开党委会议作了专门研究,提出二条措施进行整改。两个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办理情况汇报,主任会议对市公安局落实代表约见活动提出的意见表示满意,当地群众也深切地感受到“社会治安形势有了很大好转”。

  代表约见需要注意的问题。代表约见是人大监督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须依法行使,并注意以下五个问题:一是应当在视察中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按照代表法第2l条的规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中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提出。代表约见是口头提出还是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法律没有规定,但笔者倾向于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为好。鉴于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调研、检查与视察同属人大经常性监督工作,在调研、检查中如果有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向“一府两院”反映,也可开展代表约见活动,这与法律规定并不矛盾。二是代表个人不能约见国家机关有关负责人。代表法之所以要设置“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有的人大代表为了某个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或者涉及到个人及其亲友的利益而出现公权私用的现象。同时,代表个人随意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今天你约见,明天他约见,就有可能打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二是“一府两院”对代表约见活动中提出的建议应当认真办理。代表约见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国家机关都要认真办理,但办理的程序可以简化、时间可以缩短,办理时间以不超过两个月为宜,并答复约见的代表。四是代表约见要提前作好准备。“约见”就是预约见面,其本身就含有“提前”的意思、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约见内容要认真把关,确定后要及时与“一府两院”相关部门联系,使其思想上有所准备,使约见活动有的放矢、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五是代表约见不能应付了事。被约见人态度要诚恳,答复要实事求是,办理要认真负责,不得敷衍塞责。“约见”不是“接见”,不论被约见人职务多高、资格多老,都不能“居高临下”或“打官腔”,搞“接见式”的、不解决问题的约见。约见一经提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只有接受约见的义务,而没有拒绝约见的权力,否则就是违法。(许士光)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