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应以集体活动为主

时间:2005-10-2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方式做了明确规定,要求闭会期间代表执行职务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这一规定,是针对当前代表执行职务形式不够统一,程序不规范而及时做出的,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推进民主政治实践的有效制度措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有效性。以代表小组组织代表集体执行职务,在实际操作中至少有以下好处,一是在人大代表大多兼职的情况下,集体活动可以从思想上引起广大代表的重视,可以增强代表执行职务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二是集体活动可以有效的利用时间,提高执行职务的效率;三是集体活动可以保证代表经费的有效使用,为代表提供优质的服务,最大化的方便代表;四是集体活动可以保证代表执行职务的参与率,使代表执行职务由自愿性向带有纪律性的色彩转变。

  其次是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代表履行职务的针对性。集体活动一般在主题筛选和内容确定上都是经过充分酝酿和认真准备的,往往都是本行政区或选区内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代表活动的内容或议题进行明确和相对集中,可以有利于参加活动的每位代表见仁见智的发表不同意见和看法,最后形成高质量的、富有建设性的活动成果,从而达到促进发展,保证宪法法律贯彻执行的活动目的,集中体现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意义。

  三是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权威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既是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一项法定义务。以集体活动的方式执行职务,可以保证代表活动既合乎法律程序,又避免对被视察单位工作的不当干预,是规范代表活动,确保执行职务权威性的有力措施。

  宋鸿格

来源:人民代表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