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提高代表建议提出和处理质量

时间:2005-06-23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均作出了具体的规范,以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和处理的质量。 
    这个办法共分6章26条。办法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办法规定,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办法还明确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即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的;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办法规定,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交办;交由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办法规定,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分析报告,拟订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谁承办的计划。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落实。 
    办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处理。 
    办法还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作出了专章规定: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对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