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议案审议办理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对本次大会议案的提出、审议和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议案的范围
    (一)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代表团以及省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依法应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机关或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例如,修铁路、修公路、修河道、建电站、建工厂、办学校、划拨某项专款等事项,属于政府的职权范围)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不作为议案提出。
 

二、关于议案的审议和办理
    (一)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本次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二)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本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向本次大会提出的议案,经审议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向本次大会提出并被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之前,提议案单位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如果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数,该项议案仍然有效。
  

三、关于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008年1月20日12时为向本次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超过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关于提出议案的注意事项
    (一)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写明所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案据应当充分合理,写明要解决该问题的理由;方案应当具体可行,提出解决的办法。
    (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时,应分别按“提议案人”和“附议人”栏中的要求填写。在同一件议案中,请不要重复签名。
    (三)代表团向大会提出的议案,须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再送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四)为便于办理,所提议案应一事一案,填写一份议案纸,不要把两个内容不同的事,作为一份议案提出,写在一份议案纸上。
    (五)代表向大会提出的议案,请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并按要求将内容、姓名、详细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及邮政编码等书写清楚。议案字迹潦草不清的,由代表团工作人员协助抄清后,再送大会秘书处议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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