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为85名。

三、本次会议选举由中央提名到我省选举的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3名,选举我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53名,共166名;选举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7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委员66名;选举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1名,副省长8名;选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名;选举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名。

四、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大会主席团应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不超过选举法规定的二分之一差额比例,应将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二分之一最高差额比例,应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五分之一差额数,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五、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名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各多1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数不超过组织法规定的五分之一差额比例,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组织法规定的五分之一最高差额比例,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十分之一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六、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和代表30人以上联名提名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候选人,要在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上如实填写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和推荐理由,签上提名人的姓名,并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提名为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不限于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省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各项候选人。

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如不符合有关法律和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或在政治态度、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不列为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向代表说明。

七、如果被提名人拒绝接受提名,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将其提交代表酝酿、协商;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联名者如要求撤销提名,并以书面方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除被提名人拒绝接受提名外,主席团应将所提候选人提交代表酝酿、协商。提名酝酿各项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121日上午12时,此前将联名推荐候选人登记表送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方为有效。

八、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印发有关材料。大会期间,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向大会传递和印发介绍候选人的文字材料。

九、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大会选举由主席团主持。如果出现必须预选的情况,预选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由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由各代表团分别投票,大会秘书处统一计票。预选时不得另选他人。

预选和大会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大会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选举河南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号选票),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2号选票);第二次选举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委员(3号选票),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4号选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号选票)。1号选票候选人名单按界别排列,中央下派人选排在最前列,界别内按姓氏笔画排列;25号选票候选人名单,一律按姓氏笔画排列。

十、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反对票者,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代表画写选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如果赞成所提的某候选人,在选票上不画任何符号;如果反对某候选人,请用选举专用笔将该候选人右边的长方形白框涂黑;若要另选他人,应先在应选名额内反对某一候选人,然后在选票下方“另选人姓名”栏的长方形白框内用选举专用笔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如果对某候选人弃权,则将右边的椭圆形白框涂黑,但不得另选他人。本次大会不设流动票箱,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参加选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如果到会的代表因故不能画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画写,受委托人必须在该代表的监督下按照其意愿画写选票。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未按规定画写的选票视为废票。

十一、预选和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的代表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

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二、大会选举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如果出现预选的情况,采用人工计票。

十三、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另行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时,可以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候选人确定、提名的方式和在哪次会议上进行选举,分别由大会主席团和本次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若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时,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差额数,进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若另行选举或再次投票选举,采用编号选票。

十四、大会选举设监票人22名,其中总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对大会选举发票、投票和计票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如果进行预选,设总监票人2名,每一代表团设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大会总监票人担任,监票人由各代表团推荐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对预选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本次大会所有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代表不得担任监票人。

预选和大会选举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指定。

十五、大会选举划分10个选区,每个选区设票箱1个,代表按座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六、计票完毕,经总监票人确认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执行主席将选举结果向到会代表宣布。

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6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

十八、本办法由大会主席团解释,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实施。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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