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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内务司法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初审;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内务司法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承办有关重大申诉、控告案件的督办工作;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决定以及委员会的安排,就重大事项或重大违法案件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服务;
(四)承办常委会对内务司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民主评议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六)承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七)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同级“一府同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九)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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