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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初步审议;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的同级“一府两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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