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工作职责

  

    法制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提请省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

    (二)拟订提请省人大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审议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四)审查省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章,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审议省人大主席团交付的有关议案,向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对属于省人大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问题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者建议;

    (七)同外国地方议会有关委员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法律界进行友好往来,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增进相互了解;

    (八)办理省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办: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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