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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河南省的国家权力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于1954年8月。第一届任期自1954年8月至1958年12月;第二届任期自1958年12月至1964年9月。两届共举行10次代表大会会议。第三届仅于1964年9月举行过一次会议。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完全中断。根据1975年制定的我国第二部宪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由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行使。所以,将省革命委员会执政的时期视为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省人民代表大会恢复活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河南省18个地市和驻豫解放军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现在是第十一届。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1月16日—1月25日在郑州举行,由944名代表组成。设置1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照国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二)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河南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河南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河南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六)选举省长、副省长;
  (七)选举河南省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罢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河南人大网 www.henanrd.gov.cn 录入者: 作者:  日期: 2010-2-1 10:43:53  浏览次数: 776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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