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张长生
近年来,南召县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司法监督实践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为准则,以错案监督为切入点,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取得了有益的尝试,并结合现状,提出一些思考。
做 法
针对全县司法部门错案率居高不下的问题,早在2003年,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实施了《南召县人大常委会执法责任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及其监督办法》(简称“两制一办法”),2007年,南召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从此,南召县人大司法监督工作迈入了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抓错案是搞好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错案的及时发现和准确定性,南召县人大常委会在司法监督实践中,除了对“法检两院”及公安机关的办案及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检查以外,还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人大批转等案件的办理情况,要求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由法工委和信访科具体审查。无论是从检查或审查中发现的错案,按照“两制一办法”的要求,主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对每一错案建立台账,详细登记,力保内容具体准确,随时可查。二是由法工委或信访科直接转有关单位依法做好处理,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由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有关单位办理,并要求限期报结果,特殊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三是对限期报结果的案件,特别是群众重访的案件,发放《催办通知书》,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实地了解。四是对于个别超期办理的案件,组织督察组深入承办单位,召开会议,专门听取主管领导、办案人员的工作汇报,了解延期原因,现场督查,使案件得到快速办理、妥善处理。五是对于当事人反复上访的案件,组织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举行听证会,由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介绍案情及办结情况,由当事人提出看法,由人大代表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表决,达到公平合理、停访息诉的目的。2008年,在对县公安局检查中发现,县交警大队某工作人员在不出示工作证、执法证的情况下,强行将他人摩托车扣走,不开扣车手续。问题交办后,经县公安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按县公安局内部监督机制,公安局党委给予该工作人员通报批评,并开展为期十天的文明执勤、人性化执法思想教育活动,收到良好效果。2007年以来,共查出问题312个,追究责任人216人(次),其中,警告161人,记大过8人,降级16人,撤职2人,开除1人;党内警告7人,严重警告13人;追究刑事责任2人,使一些错误案件得以纠正和处理,使全县的司法工作更加透明、公正、公平。
体 会
通过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的实践和探索,有以下几点体会:
党的领导是根本。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近年来,南召县人大常委会坚持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县委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县委的重视和支持。在2009年的“两制一办法”检查中,县委书记赵景然同志对检查报告作出了专门批示,“此报告翔实,县委办、人大法工委要认真督查,对查出的问题纠正处理情况要逐一督办,并形成文字上报县委”,为今后做好检查工作鼓足了勇气和信心。另外,对于重大问题,特别是需要移交纪委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经县委指示,直接移交纪委处理。近三年来,经县委同意,移交纪委处理的8个案件,均得到了应有的处理。
学习培训是基础。南召县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2007年以来,共举办法制讲座11期,内容涉及宪法、地方组织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监督法等23部法律法规,特别是监督法实施以来,采取集中培训、分散自学、专家领学等方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县人大常委会自身素质明显提高,对司法监督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新的突破。同时,司法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也明显提高,逐步认识到人大监督不是批评找茬,而是关心和支持,是依法办事的具体体现。
民主公开是前提。在每次检查前都及时通过县电视台发布专题公告,对检查的对象、重点、范围以及程序,向全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公开,接受全县各界人民群众的监督。正因为坚持民主公开原则,近年来,全县群众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期盼值越来越高,满意度也越来越高。
监督大事是重点。在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中,注重抓住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工作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着重选择那些案情重大、违法严重、社会反映较大的突出性案件和有关民生的案件进行监督,促使司法监督工作取得良好的司法和社会效果。
思 考
司法监督与个案监督的关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能够进行个案监督,一直是司法界和地方人大争论的焦点。我个人认为,由于司法机关的最基本活动是办案,是通过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审理去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所以,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存在违法问题,主要从个案办理中反映出来。从我国宪法和法、检两院组织法的规定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司法机关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是平衡对等的关系,而是立法与执法、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督法的重要内容。因此,人大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就必然要涉及到具体案件,从一个个具体案件的监督中上升为司法监督。
把司法监督真正变成刚性监督。监督法专门用三章的篇幅对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这三种刚性监督手段提供了程序上的保证。然而这些程序设计较为原则,运用到具体司法案件监督中不容易把握,是否可以按照监督法规定,对一些涉及司法机关的,反映较强的违法、渎职、腐败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个案,以及一些藐视法律、无视人大监督、对待交办和检查的问题顶着不办或能够设法解决而久拖不决的典型人和事,由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以及罢免案等作出量化的程序设计,从而为地方人大加强司法监督提供更有力的依据和保障,也能解决人大监督想刚就刚、想柔就柔的随意性现象。
河南南召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