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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人大代表既要“有为”也要“不为” 

 

近来,关于人大代表违法乱纪的事情时有发生130日中新网报道浙江省宁海县一位人大代表“法庭殴人”事件,近期羊城晚报报道广东河源市一位市人大代表涉嫌一起案值超过千万元的制售假药案,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大代表的整体形象,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一言一行,对社会都有示范作用,因此既要“有为”也要“不为”。“有为”就是要有所作为,为人民利益义无反顾地去做;“不为”就是要主动放弃,在理性的主导下有所取舍。

一、为学勤勉,不尚空谈。人大代表要积极参政议政,为民代言。这就要求人大代表首先要精通代表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在履职时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不至于临时抱佛脚,现学现用,造成履职时出现“人大人”说外行话的笑话。因此,要认真学习《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代表工作的法律条文精研细读,牢记于心,做到熟练运用。

二、恪守法纪,不徇私弊人大代表要从自身做起,做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带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徇私舞弊,不以人大代表之名,行谋私利之实;不把代表身份当成是护身符、保护伞,而是以人民为大,为广大群众谋利益。

三、俯首做事,不为名利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人大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等活动,体察民意,建言献策;要情为民所系,扑下身子,多做实事;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不能热衷名利,做表面文章,搞政绩工程,贻误当地长远发展。

四、为民代言,不负所托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决定了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是代表与被代表、委托与被委托、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应当起到连接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与选民、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听取他们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不搞形式主义,力求解决实际问题。

五、安于清贫,不甘堕落。人大代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人大代表,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基层群众,都要十分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做到公私分明,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清正廉洁。(河南汝州人大常委会闫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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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人大网 www.henanrd.gov.cn 录入者: 作者:闫旭辉  日期: 2010-4-21 11:15:32    浏览次数: 11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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