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6年11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河南省农业厅厅长 张广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草案)》(以下

简称《办法(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我省地处中原,渔业资源丰富,自南向北跨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流域,河流、

水库、湖泊、池塘星罗棋布,宜渔水面683万亩,可开发利用荒滩洼地200万亩,宜于发展养

鱼(养蟹)的水稻田近400万亩。2005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517万吨,总产值达到76

55亿元。

  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88年

《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保护我省渔业资源

,规范渔业生产秩序,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渔业生产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渔业法》和《实施办

法》已不能适应渔业生产、管理的需要。根据这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0月对《

渔业法》进行了修订,省人大常委会也于2004年废止了《实施办法》。由于我省没有了和《

渔业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我省的渔业生产和管理工作步履维艰:一是《渔业法》规定的

主要条款是针对海洋渔业,设置的处罚额度相对较高,不适合内陆省份;二是《渔业法》中

的条款过于原则,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增强其可操作性;三是《渔业法》对于水产种质资源保

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没有具体的可执行条款,我省黄河鲤鱼、淇河鲫鱼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

遗传育种价值的名贵品种急待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加以保护。因此,依据《渔业法》,结合

我省实际,尽快制定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我省渔业生产和管理,加强

我省渔业资源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今年的立法计划,省农业厅成立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起草小组,以《渔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为依据,借鉴陕西、四川、浙江、吉林、天

津等省、直辖市的立法经验,起草了《办法(草案)》初稿。《办法(草案)》报送省政府

后,省政府法制办研究修改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省发改委、国防科工委

、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公安厅、水利厅、林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畜牧局

、工商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省直部

门、18个省辖市政府、16个渔业重点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同时,到部分县(市)组

织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基层管理人员的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逐条研究,采纳

了其中合理而又可行的意见。针对《办法(草案)》的分歧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

修改,先后数易其稿。六月上旬,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对《办法(

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经省政府法制办集体研究,最后形成为《办法(草案)》送

审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水产种质资源是水产养殖业的重要物质条件。近几年来,由于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不

够,致使品种退化严重,一些品种的优良经济性状衰退,抗病力下降。加之一些单位和个人

受利益驱使,生产销售假冒,劣质水产苗种的情况不断发生,既损害了渔民的利益,又影响

了我省渔业生产,尤其是一些劣质品种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为了规范水产苗种

的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办法(草案)》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及应

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生产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

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

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技术规范相

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关于大、中型水库开闸放水

  大、中型水库开闸放水会在主河道产生急速水流,对原本适合于相对稳定水流的养殖设

施和作业人员带来安全威胁,大、中型水库开闸放水前通知有关渔业生产单位,采取措施,

就会避免或者减少渔业损失和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办法(草案)》规定:“除防

汛应急需要外,大、中型水库开闸放水,可能对渔业生产造成危害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告

知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避免或者减少渔业损失。”

(三)关于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水产品市场也日益繁荣,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水产品的消费需

求。与此同时,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存在的药物残留、环境污染、病害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水产品质量安全日益引起社会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管理,促进水产养殖健康发展,

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办法(草案)》规定:“鼓励、支持生产

优质水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从事水产养

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水产养殖的技术标准、规范,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的防疫工作,监测、预防和控制渔业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并逐步建立

水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关于增殖放流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保证生态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

据《渔业法》有关规定,农业部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将渔业资源增殖

放流作为保护渔业资源、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并要求省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要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根据渔业资源状况组织制定本地区、

本年度增殖放流计划,确定放流区域、品种、规格、数量等,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发布,

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为此,《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增殖放流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

要经济价值渔业资源的产卵场进行增殖放流;禁止向天然水域放流杂交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

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五)关于法律责任

  由于《渔业法》设置的罚款幅度过大,自由裁量权过宽,难以把握。针对我省省情,参

照与我省情况相近的省份的法律责任设置,在《渔业法》设置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对《渔业

法》规定的处罚数额作了细化。

  以上说明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主办: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Copyright henanrd 2003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371-5506592 地址:郑州市纬二路
邮编:450003 信箱: master@henanr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