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9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办法》是必要的,法制委员会对《办法(草案)》所作的修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5月3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办法(草案)》(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水产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3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禁止性规定的处罚设定问题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中有一些禁止性规定,但有的没有设置处罚条款,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办法(草案)》中共有八个禁止性规定没有设罚,其中有四个禁止性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都设有相应的处罚。有两个禁止性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项),上位法也有相应规定,但没有设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位法对某项禁止性行为没有设罚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得设罚。剩下的两个禁止性规定(第七条第二款),都属于对政府行为的要求,对政府和政府部门设罚不合适。综合以上情况,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修改中,增加一条衔接性规定,作为表决稿第二十条,内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法律责任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罚款幅度过大,不好把握,应视情节予以区分。根据这一意见,在《办法(草案)》第二十条(表决稿第二十一条),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内容;降低了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处罚上限和第(二)项的处罚上限和下限,恢复了第(三)项中的“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审议修改中对《办法(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办法(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