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水文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年5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延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3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水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障我省水文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5月2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法制室、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水文工作的职责分工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的“三定方案”(豫政办〔2000〕87号),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地下水位、水质监测、评价和预报负有管理职能,建议条例中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水文工作中的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并对条例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对这一问题非常重视,认真听取了农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向国土资源厅了解了有关情况,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

省国土资源厅“三定方案”中规定:“省国土资源厅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这些规定主要是从水文地质的角度强调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地质环境。

省水利厅“三定方案”(豫政办〔2000〕76号)中规定:“省水利厅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全省水文工作。”因此,《条例(草案)》中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是有政策依据的,也符合我省目前水文工作管理的实际。

此外,考虑到部门间的职责交叉,根据有关单位意见已删除了《条例(草案)》中容易引起歧义的内容,如原《条例(草案)》第二条关于水文工作的定义等。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引起部门的职责交叉。

二、关于《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二条水文情报预报的发布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一是建议该条一、二、三款合并简练表述;二是水文情报预报的发布主体规定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是否适当,建议再斟酌;三是第二款中关于水文情报预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经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的规定与第一款中“统一发布”制度相矛盾,鉴于水文情报事关重大,建议明确为一家发布;四是第二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水文情报预报的发布主体,从国家到我省,实践中都是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承担的,不修改为好,但应当明确为一家发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该条的第二款、第三款内容合并为一款,修改为:“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四条关于新闻媒体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的规定不够周延:一是认为应当增加“网络”作为播发的媒体之一;二是认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的规定太笼统,实践中不易掌握,建议借鉴外省规定,予以修改。审议修改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该条修改为:“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信息。”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关于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的规定中,“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这一界定不符合实际,如果根据这一界定划分,保护区的范围有可能很广,实际执行中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保护群众的利益,建议再作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很有道理,审议修改中根据我省实际,删去了“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表述,将该条修改为“水文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为水文基本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水文测量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以内区域;无堤防的河道,其保护范围为水文基本测验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和两岸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区域。”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个别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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