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邮政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年5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 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3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邮政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审议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对《条例(草案)》所作的修改基本适当,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5月24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5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修改稿第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贫困地区邮政设施建设,省邮政管理机构作为全省邮政行业的主管部门,也应当有扶持的义务。在基层设置邮政分支机构和代办点的主体也应该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很好。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该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邮政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贫困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邮政企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邮政分支机构;在有条件的村庄,可以设置邮政代办点,承担其委托的邮政业务。”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修改稿第十八条提出两点修改意见,一是关于农村邮件接收的表述不明确,二是该条只规定了农村邮件的投递方式,对城镇邮件的投递未作规定,建议修改。审议修改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邮件的接收规定,同时,考虑到《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已经对城镇邮件的投递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可以不再作重复规定,但作出衔接性规定更好一些。因此,将该条修改为:“农村的挂号信件、汇款通知单、包裹通知单等给据函件,邮政企业应当按址投递到户;其他邮件可以投递到村邮政代办点,也可以投递到村民委员会设置的邮件接收场所或者指定的邮件代收人。”“城镇邮件的投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对运邮车辆通行费的减免问题,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承担普遍服务业务的邮政车辆的通行费给予适当减免是适宜的,条例中应当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认为,提出这一建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较多,条例中应当有所反映。因此,在审议修改稿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即:“经核定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专用车辆,在运邮途中,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作为该条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责任部分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一是认为审议修改稿第三十八条中设定的罚款金额过高;对无法退回的信件及物品,一律予以销毁的规定不妥,建议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有道理,审议修改中,降低了罚款金额的幅度,并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相关的具体表述作了修改。二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一章中对罚款的表述不一致,有的用“并处”,有的用“可以并处”,是否准确,建议认真推敲。审议修改中,对这些规定再次作了认真研究,对审议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作了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邮政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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