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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安排,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了《河南省邮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邮政是由国家举办的公用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邮政部门代表国家履行普遍服务,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同时,还承担着国家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免费投递义务兵平信和盲人读物等任务。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邮政以其价格低廉、保密性强、信誉好等特点,依然是广大人民群众选择的重要通信方式之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是邮政业务大省。多年来,邮政部门积极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有效地保障了国家信息安全和公民的通信权利,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发展过程中,特别是1998年邮(政)电(信)分营后,我省邮政事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邮政部门亏损严重,邮政设施和配套设施落后,特别是基层邮政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得不到保障,已经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省还有30多个县级邮政局综合生产楼急需改造,840多个乡(镇)邮政所生产用房破旧,其中相当一部分没有生产用房。如信阳市新县陡山河乡邮政所生产用房,还是六十年代建的,早已破烂不堪,下雨时雨水漫入,工作人员上班还得穿胶鞋。同时,在邮政行业管理上,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一是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拦截、扣押、检查邮政车辆,破坏邮政设施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邮政的安全和畅通;二是在寄递(尤其是快递)经营活动中,一些非邮政企业违法收寄国家机密文件、投递反动宣传品和淫秽物品、私拆和毁弃用户信件等经常发生,严重侵犯了邮政专营权,扰乱了正常的通信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三是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违反邮政行业标准,生产劣质信封、特快专递封套等邮政用品用具,牟取非法利益,影响了邮政作业自动化和用户邮件的安全投递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危及到国家的信息安全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制约着我省邮政事业的发展,也影响着邮政部门履行普遍服务。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仅需要邮政部门尽力争取国家支持,同时也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规范,以促进我省邮政事业健康发展。
在邮政行业立法方面,国家1986
年和1990年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我省1995年制定了《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早,条文过于原则、笼统,目前,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省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这方面的议案,要求制定地方性邮政法规。据了解,全国已有15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地方性邮政法规,10个省制定了政府规章。为此,我省尽快制定地方性邮政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我们成立了起草小组,制订了详细的工作计划。今年3月上旬,我们赴河北、陕西等省考察学习,并专门走访了国家邮政局的有关司局。5月下旬,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给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部分县(市)征求意见。6月份,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省人大办公厅的名义送省政府征求意见,并到南阳、信阳、新乡和安阳等市进行调研。同时,还与省邮政局等部门一起,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7月3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的座谈会,并邀请省政府法制办的同志参加。7月4日,邀请了省会一些专家学者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同志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8日复函(豫政办函〔2003〕23号),认为“《条例(草案)》结构合理,内容丰富,表述严谨,符合我省实际。”从各方面反馈的意见看,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基本符合我省实际,是可行的。同时,也提出了不少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我们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九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分六章五十二条。7月11日,财经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7月15日,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
关于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扶持和优惠
邮政普遍服务亏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主要是电信事业的高速发展和迅速普及,取代了部分邮政业务。为解决这一问题,第22届万国邮联大会通过的《北京邮政战略》指出:“普遍服务价格与成本不符时,应通过各种途径确保普遍服务的提供者得到公平的补偿。”目前,各国普遍采取了对邮政承担普遍服务进行成本补偿和政策优惠,主要方式有建立普遍服务基金、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邮车保障等。1998年邮电分营前,我国邮政普遍服务亏损,采取的是邮电内部电信补贴邮政的政策;分营后,从1999年起,国家实行了四年的补贴政策,主要用于扶持中西部邮政事业的发展。目前,我省邮政行业亏损依然严重。2002年,全省邮政行业亏损4.4亿元。为保障邮政事业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为全省人民服务,除国家对邮政事业支持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也有责任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截止目前,已经制定地方性邮政法规的15个省(市、自治区)、制定政府规章的10个省,在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建设配套费、运邮车辆通行费等方面,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政策优惠,在财力和物力方面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扶持。四川省最近又专门下文规定免征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营业税。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参考国外的做法,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实践经验,《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邮政部门依法经营邮政业务,代表国家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和财力、物力扶持。同时,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贫困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适应普遍服务的需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邮政设施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第二十七条对运邮车辆的优先权和车辆通行费的免除作了规定。
(二) 关于邮政行业管理问题
邮政行业是标准的社会化大生产组织,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为了保证邮政通信的安全畅通,邮政通信的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遵守统一的规范,邮政用品用具必须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监制。因此,《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邮政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邮政部门在省邮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省、省辖市、县(市)邮政部门依法对邮政市场、集邮市场和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行业管理。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信封、特快专递封套、明信片、邮包封装盒、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应当到国家或者省邮政主管部门办理生产监制证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经营代办业务、集邮票品等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快递业务管理问题
快递(也称速递、特快专递)业务是邮政部门新开办的特殊业务。由于投入少、回报高,一些非邮政企业纷纷涉足这一领域,并且非法从事收寄信件、文件甚至国家秘密文件业务。由于这些非邮政企业缺乏完善的传递网络,撕毁、延误用户信件现象不断发生,对国家信息安全和公民通信秘密造成很大的威胁,严重扰乱了快递市场秩序。这一问题在城市尤为突出。为适应快递业务发展的需要,邮政部门根据《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加强了快递市场的管理,查处了一批大案。为更好地规范好我省快递市场,我们在起草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借鉴兄弟省的经验和做法,《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非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非邮政企业经营国内快递业务,不得从事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非邮政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居民区通邮难问题
城市居民区、开发区、工矿区、城镇社区以及其他居民区通邮难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主要原因是居民住宅向空中发展,多数没有依照规定配套建设邮政设施。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城市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未配套建设邮政服务设施等问题,多次提出建议、议案或提案。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开发区、工矿区、城镇社区或者旧城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建设邮政设施。同时,第十二条规定:新建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应当按照邮政行业标准设置信报箱(群),所需资金列入基本建设预算。竣工验收时,应当验收邮政设施。已建成的居民楼房、住宅区未设置信报箱(群)的,由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按照邮政行业标准负责补建。信报箱(群)由楼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也可以委托邮政部门维护、更换,所需工料费用由委托人支付;第十三条规定:邮政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亭、报刊亭、信箱、信筒等邮政设施。……前款规定的邮政设施,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五)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设置,一是根据《邮政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三是对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从重处罚。因此,《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同时,对擅自经营快递业务、伪造邮资凭证和倒卖邮政通信现行使用的普通邮票等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参照兄弟省的立法经验,在处罚上,采取从严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