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五件

法规的决定(草案)和废止《河南省查处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年3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 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9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的决定(草案)和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和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部分决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3月3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分别形成了决定草案的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财经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月3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为解决家庭自用水打井、修建水窖(池),可以不经审批。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规定的内容与前三款规定的表述不一致,且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可以删去该款。在审议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

二、关于修改《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的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第一条删去了关于畜禽新品种审定的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建议保留该条中畜禽新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经过评审的规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该条修改为:“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的畜禽新品种的审定工作。经评审合格的畜禽新品种,方可推广。”

三、关于修改《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第二条规定,对广大用户、消费者或有关组织反映强烈未列入强制检定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法律规定,计量部门对未列入强制检定管理目录的所有计量器具都应当进行监督检查,而不应局限于广大用户、消费者或有关组织反映强烈的计量器具,建议修改。审议中将该条修改为:“对未列入强制检定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草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充实废止这个条例的理由,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决定草案中增加一句:“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活动,完全可以依据国家法律和新条例的规定执行”,充实了理由。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了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

对关于修改《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修改意见。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的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的决定(草案)和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草案),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和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主办: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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