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是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7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省人大常委会也于2003年5月重新制定了《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活动,完全可以依据国家法律和新条例的规定执行。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主办: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Copyright henanrd 2003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371-5506592 地址:郑州市纬二路
邮编:450003 信箱: master@henanr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