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所提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04年9月21日在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提出了7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按建议所涉及的内容划分,代表对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方面提出建议4件,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提出建议3件。根据不同的内容,我院将以上建议分别交由本院政治部、纪检监察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职务犯罪预防处和控告申诉检察处办理。目前,7件建议全部办结,并向19位代表一一进行了答复。答复后,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一)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4号、432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这两项建议分别是开封市的尹志国、许昌市的孙振甫等4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内容都是建议我省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此建议交办后,我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派专人到一些正在进行试点的省、市,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就有关问题请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有关部门,对代表作了如下答复: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党组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着眼于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003年10月提出来的,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人民监督员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高检院首批确定天津、河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先行开展试点工作,河南省不是首批试点单位。最近,中央批准了高检院党组的专题报告,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高检院于2004年8月召开全国检察长会议进行部署后,省检察院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报送了关于在我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专题报告,经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召开全省检察长会议专门进行了部署,下发了《河南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把试点工作作为检察改革的一个重点,切实抓紧抓好,迅速行动,精心筹划,周密安排,确保9月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10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

(二)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2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该建议是焦作市的李朝义、杨占青和许昌市的冀丙祥3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对焦作市郊区检察院以包庇罪对该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郑宏生免予起诉案认真复查并反馈结果。此案曾经过区、市、省三级检察院立案复查均维持了免予起诉决定。省检察院在1991年5月17日作出的维持免诉的复查决定,已向申诉人送达。此后,省检察院对郑宏生的反复申诉又多次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郑宏生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原免予起诉决定正确。省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在收到代表建议件后,又收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调阅郑宏生申诉一案卷宗的高检刑申调字[2004]第23号调卷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省院已将该案的全部卷宗移交高检院。同时,省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办案人员已告知郑宏生到高检院进行申诉,并将结果反馈给了人大代表。

(三)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4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该建议是济源市的连世国等4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反映焦作市检察院办理崔晓青、李晋阳、赵景文贪污行贿案件中错扣款该退不退的问题。此案交省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后,他们在调阅原卷宗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多次听取办案单位汇报,查明:1992年11月,济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国有公司)接受济源市政府委托,建设济源市商业城并任命时任开发公司工程科副科长的崔晓青、工程科工程师李晋阳、开发公司服务公司经理赵景文为商业城建设现场施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施工。崔晓青、李晋阳、赵景文在指挥部任职期间采取虚加建筑材料数量、价格等手段,套取工程款项333000元,并在购进原材料过程中索要回扣116000元。1996年10月24日,焦作市院反贪局将此案侦查终结后移交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办理,1997年4月28日,解放区院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焦作市院将三人违法所得449000元没收后上缴国库。经我院审查认为,焦作市院将被不起诉人的违法所得直接没收上缴国库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据此,省院责成焦作市院撤销没收决定,移送焦作市财政局,建议依法没收。

(四)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0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该建议是信阳市的胡道平等3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把公开招录作为检察机关进人主渠道。省院认为3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十分重要,对于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规范进人渠道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初,根据《检察官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已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检察系统统一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从2003年起全省检察系统补充工作人员实行由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组织统一考试录用制度。2003年,全省检察系统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过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公开招录了197人,为检察系统录用了一批较高素质的人员,缓解了基层检察院警力不足的矛盾,进一步规范了进人渠道,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今后我们将继续采用统一招录的办法,作为检察机关进人的主渠道。

(五)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55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该建议是郑州市的王大顺代表提出的,建议加强对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该建议交我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办理后,他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一是以打促防,一岗双责,在查办司法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加强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结合查办司法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开展个案预防269件(次),使司法系统个案预防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二是进一步加强与政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切实抓好系统预防。进一步完善与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和工作联系等制度,推动建立预防工作机制。三是重视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省检察院把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重要的预防工作方法进行规范,对检察建议的内容、管理及其适用范围、制作部门、审批程序、发送要求和督促落实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检察建议更趋完善。四是在政法机关广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警示教育。去年以来,全省共在政法系统组织专题预防宣传活动60余次,在监狱、劳教系统建立预防警示教育基地360个。五是强化管理,健全制度,预防工作规范化建设初见成效。预防政法系统职务犯罪是一项创新工作,省院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河南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试行办法》,在全省推行办案预防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以职务犯罪案件承办人为预防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个案预防责任制,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政法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此建议答复代表后,代表认为措施有力,内容详实,答复满意。

(六)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11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该建议是安阳市的张保庆等4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调查纠正郑州晚报记者殷新生被郑州市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免予起诉一案。此案是郑州市检察院1990年4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立案侦查的,同年4月16日将殷新生以诬告陷害罪依法逮捕,同年12月19日将其取保候审,1993年3月9日对其免予起诉。1999年3月20日,殷新生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此案经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立案复查后认为,殷新生的行为具备了诬告陷害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00年5月11日,省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研究决定:维持郑州市检察院郑检刑免字(1993)第7号免予起诉决定书以诬告陷害罪对殷新生的免予起诉决定。收到此代表建议件后,省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再次对殷新生诬告陷害案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殷新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之规定,根据(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对殷新生依法免予起诉处理是正确的。省院办案人员向申诉人殷新生反馈了审查结果,并明确告知其如不服我院处理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主要做法

今年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之所以做到了及时办结,代表比较满意,主要是坚持了以下几点:

一是认识到位,真正把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也是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实践证明,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对于加强我省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或避免工作中的失误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明确要求代表联络工作,尤其是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了解、关心和支持的重要方面,作为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对代表建议件做到当天阅批,当天交办,并及时听取承办部门办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顺利进行。各承办单位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也都非常重视,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办理。凡建议提出的问题应当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限期解决答复;凡应该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积极创造条件,尽快予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把有关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解释清楚,让人大代表明白,使人大代表满意。

二是坚持按制度办事,明确责任,使办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为了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使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我院在坚持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联络督查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接待工作的通知》。在《意见》和《通知》中,我们采取了几项加强代表联络工作和办理代表转交案件的新举措:一是实施“谁承办、谁负责”工作制度。省院检察长批示由分管副检察长或省院处长、市(分)院检察长承办的,承办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严格负起批办、协调、对结案报告审查把关的责任。二是实施“先回访、后结案”工作制度。凡有具体署名信访人的代表建议件,在向人大代表反馈之前,必须将调查的主要事实和处理意见与信访人见面,并将信访人对所查事实和处理意见的态度一并上报反馈。三是努力改进代表联络方法,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坚持定期走访代表制度、邀请代表视察和评议工作制度。要求各级院都要设置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专线电话和传真,省院、市(分)院还要设立专门的电子信箱,及时接受、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是上级院加强指导督促,提高办理建议的效率和工作质量。在办理建议件过程中,省院、市(分)院切实加强指导督促,努力提高办理代表建议的效率和工作质量。对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长亲自督办,组织召集省院职能部门、有关市(分)院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共同研究案情,提出处理意见。对代表多次反映或多人反映的重大疑难、久诉不息的案件,省院办公室积极与承办单位协调,有选择地邀请代表参加典型案件听证会、专家咨询会或旁听主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等,使代表了解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对代表多次转交的案件,要写清处理过程,使代表了解情况,争取理解和认同。对承办部门起草的办理情况答复函,实行督查员、部门领导和院领导层层审核把关制度,以保证答复函的质量。答复后注意跟踪征求意见,代表对案件事实有异议的,我们坚持继续调查;代表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积极做好走访解释工作。

 
主办: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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