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新乡、鹤壁、漯河、

平顶山、驻马店市贯彻执行《河南省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报告

——2004年9月21日在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要点的安排,7月5日至9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两个执法检查组,由李志斌、吴全智副主任带队,分赴新乡、鹤壁、漯河、平顶山、驻马店市,对《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出发之前,李志斌、吴全智副主任主持召开了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工作汇报。李志斌副主任就检查的指导思想、检查重点、方法和要求以及要达到的目的讲了话。在检查期间,检查组采取听与看、看与议、议与改、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听取当地政府工作汇报,到企业查看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缴费单等资料,深入生产车间实地了解职工的工作环境和权益保障情况。通过听取省政府工作汇报以及对五个省辖市、五个县及十二个企业的执法检查,对我省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总的认为,一年多来,省政府及五市各级政府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和有关部门能够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较好地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重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积极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能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内容,把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作为促进改革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建设法制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政府的目标责任制和主要议事日程,省政府连续两年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内容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也都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签定目标责任书,量化考核指标,强化政府责任。2003年以来,省政府多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开展劳动违法专项整治活动等问题,相继出台了15项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关的文件和政策措施。新乡、驻马店、鹤壁等市,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研究部署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案,组织开展多次专项检查活动。平顶山、新乡等市主要领导还深入企业、建筑工地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实际情况,解决问题。舞钢市委、市政府规定:在正常执法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到企业调查案件不再办理任何手续,对恶意阻挠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法人代表同时负有连带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条例》的精神和内容日益深入人心,宣传普及工作初见成效

《条例》颁布后,全省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劳动保障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省、市各主要新闻媒体通报了《条例》的起草过程、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条例》宣传周活动。各地采取设立咨询台、印发宣传册、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二00三年“元旦”、“春节”期间,结合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农民工权益维护宣传日”大型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今年3月,在《条例》实施周年之际,省劳动保障厅组织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知识竞赛,编写了知识问答,举办了监察员骨干培训班,还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联合编写了《条例释义》,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作了详细说明,增强了可操作性。驻马店遂平县突出对有关领导、社会、用人单位及职工和行政执法人员四个层面进行重点宣传和培训。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活动,使《条例》的有关内容逐步深入人心,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观念逐步增强,劳动者自觉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有限公司注重以人为本,提出了“进了工厂门,都是一家人”的口号,他们对职工关怀倍至。合法经营,依法办事,不但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同时还为危险工种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

三、不断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投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得到较快发展

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财、物的投入,逐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并积极向街道、社区和乡镇延伸,努力构建四级监察网络,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目前,全省已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1450人,18个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设立劳动保障监察科的同时,都成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组建率达85%;部分市、县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配备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所有这些都较有力地促进了《条例》的贯彻落实。同时,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十分注意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

四、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一年多来,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真履行监察职责,经常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对用工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重点,先后组织开展了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砖瓦窑厂和矿山企业、打击非法使用童工、整顿劳动力市场等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预防和减少了企业侵权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统计,全省共受理群众举报1.2万件,立案6533件,结案6387件,结案率98%;检查各类用人单位5.7万户,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52.8万份,促缴社会保险费2.18亿元,为13.5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4533万元。

各级政府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政府将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先后下发文件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去年,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交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保障金,在我省初步建立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监管机制。目前,新乡市已收取工资保障金128万元,驻马店市收取122万元,漯河市收取107万元,平顶山、鹤壁市均已开展此项工作。同时,在劳动保障部和省政府工作安排的历次专项检查中,都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清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检查的重点。今年省政府协调劳动、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五个督查组,定期到各地督促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各市也把保护农民工权益作为监察工作的重点,结合实际开展维权工作。

五、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精神,不断强化制度建设,狠抓执法监督,使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省劳动保障厅先后制定了《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暂行办法》、《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在工作中积极推行“首问责任制”“主办监察员制”和“错案追究制”,完善了投诉举报接待处理制度,并多次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全省各地举报电话、办公地址。各市、县也都制定了一些相应的工作制度,如新乡市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制”和“限期办结制”,平顶山市推行行政处罚集体合议制,漯河市推行政务公开和行政执法公示制等,增强了监察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了监察人员做到公正执法、切实履行职责。

六、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为了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建设、工商、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在组织开展的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征缴社会保险费等专项检查活动中,都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有效地发挥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联动效能作用。新乡市还成立了政府牵头,由公安、建设、工商、人民法院、审计、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劳动保障监察联席会议”和“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协同查办案件,有效地解决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不硬、执法乏力的问题。漯河市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支持,对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快速立案,及时结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颁布实施一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宣传《条例》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制观念较为淡薄,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权益保护薄弱,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保比率低。如新乡市天洋工业集团公司一个纺织企业500多名职工,仅仅十几人签了劳动合同,并且车间缺乏最起码的劳动保护条件,环境极度恶劣。二是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依然严重。其关键是政府和有关部门拖欠工程款。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今年6月底统计,全省共拖欠建筑工程款55亿元,其中政府投资工程拖欠达29亿元,占52.7%。有的司法机关办公楼建的很高档,多年不付工程款,进而导致施工单位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部分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经费缺乏保障。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要求,各省、市都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市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我省劳动保障厅至今未成立专门负责执法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对所管辖的案件无法查处;部分省辖市配备监察人员偏少,尚有22个县区未按《条例》要求成立监察机构,全省市、县有63%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和工作经费缺乏保障。四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环境不够宽松,部分市县的一些禁止性规定,使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查处。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和解决。

针对各地存在的问题,结合这次执法检查,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加大《条例》的宣传学习力度,增强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部法规直接关系着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又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因此,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条例》,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责任制。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不能以牺牲广大职工的利益来换取经济的一时繁荣,既要大力发展经济,又要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把《条例》的宣传工作纳入社会的普法教育之中,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地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把《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深入到企业、街道、社区和农村,不断提高企业和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推进《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财、物的投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要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按照《条例》规定,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跨省、跨市案件以及在省直参保的11个行业、200多家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当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全省22个没有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县、区,也应尽快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以适应新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劳动保障监察作为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精神,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纠正个别地方不符合法律和《条例》规定的做法。同时,政府要尽可能地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必要的办案工具,确保他们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

三、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及全面实现小康目标步伐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势在必然,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的新生力量,更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和法律的有效保护,特别是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工资报酬权、人身保护权、子女受教育权等要切实予以保障。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出表率,带头还清拖欠的工程款,从而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要尽快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从源头上建立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完成国务院制定的三年清欠目标,并不再发生新的拖欠;逐步建立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监控制度。要定期开展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权益的执法检查活动,逐步为农民工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要切实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接待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四、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

要使《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强化监察手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一些问题较多的行业,如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组织等非公有制用人单位要作为检查的重点。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条例》的执法主要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恪尽职守,严厉查处各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同时,要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贯彻执行《条例》好的企业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弘扬正气,对恶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依法受理、严肃查处。

 
主办: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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