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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室研究办理的议案共六件。法制室收到议案后,十分重视,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这六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04年9月13日将办理情况提交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平顶山市代表团的刘向华等10位代表在“关于修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增加电信企业之间互联互通内容的议案”(总第005号)中提出,目前,国家已批准六家电信运营商经营电信业务,这些电信企业为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他们之间为了各自利益,时常有意堵塞对方或其他电信部门的信道,造成互联而不互通,给广大电信用户带来不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经过有关部门的整顿治理虽有所好转,但仍有部分电信企业在暗中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对方。因此,为确保我省电信运营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应对《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增加互联互通的内容。
法制室研究认为,代表们提出的问题确实存在,面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实有必要全面修改或重新制定该条例。《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制定的,自1995年以来,我国邮电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年条例的起草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省邮电管理局目前已不存在。其相关职责拆分为省通信管理局和省邮政局两家。条例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主体目前已不存在。在前一段进行的行政许可清理过程中,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建议废止该条例。另据了解,信息产业部近期将把《电信法》(草案)报国务院法制办。该法将对电信行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电信经营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和电信用户享有的法定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而保障互联互通也是其规范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将督促有关方面加强调研论证,待国家法律出台实施后,再及时修改或重新制定我省的地方法规。在修订或重新制定时,我们将认真研究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许昌市代表团的张海涛等17位代表在“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议案”(总第121号)中提出,《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全省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地促进作用。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7月制定并于1999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出台,我省的《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也应作相应的修改。
法制室研究认为,代表们的意见很好。随着我省公路事业的飞速发展,《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修订工作十分重视,《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已经列入了河南省2004年至2008年地方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作修订前的准备工作。我们将督促有关方面加快工作进度,在修订《条例》时,将认真研究吸纳代表们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濮阳市代表团的管爱华等13位代表在“关于修订《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的议案”(总第153号)中提出,条例实施八年来,我省的食品卫生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的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因此,要求对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法制室研究认为,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很好。《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自1997年12月1日实施以来,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很大地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食品卫生与安全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关法规和卫生标准出现了某些空挡。因此,修订条例是必要的。建议将《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修订工作列入明年的立法调研计划,督促有关方面积极开展修订前的调研论证工作,在修订《条例》时,我们将认真研究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平顶山市代表团的关源良等10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议案”(总第003号)中提出,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行为,加快政府职能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推行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抓紧制定《河南省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是我省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省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法律保证。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实施〈行政许可法〉办法》。
法制室研究认为,该议案提的很好。《行政许可法》去年颁布,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鉴于该法实施时间不长,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的事项尚不清楚,而且行政许可方面地方立法的空间也不清楚,外省也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可资借鉴的经验不多。我们将积极关注《行政许可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有关资料,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制定相关法规。
五、平顶山市代表团的刘向华等10位代表在“关于修改《河南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增加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内容的议案”(总第014号)中提出,我省原是野生动物资源大省,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自然环境的破坏,适应野生动物生存的地域越来越少,加上不法分子的盗捕盗猎,使野生动物的生存更加艰难。被盗捕盗猎的野生动物,基本上卖给饭店,端上餐桌,被人食用。为了更好地保护我省的野生动物资源,同时减少野生动物与人疾病的传播,应从消费终端上给以切断,尽快制定禁食野生动物法规。
法制室研究认为,议案提的很好,议案中提到的关于在法规中增加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内容,在《河南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已有一些规定。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不得出售以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为原料的食品;不得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第三十六条规定: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协调国家林业局组织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加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和对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待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我们再依据法律修改《河南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届时,将充分考虑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
六、漯河市代表团的戴羌平等10位代表在“建议制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为兼职委员聘请法律助理办法》的议案”(总第074号)中提出,兼职委员来自各条战线,各有自身繁重的本职工作,通过为他们聘请法律助理,可以帮助他们增长法律知识,了解有关法规的相关情况,使他们能更好地履行常委会委员的职责,保证我省的地方立法质量稳步提高和法律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法制室研究认为,代表们的意见很好。据了解,目前我国深圳、重庆两市已有这种做法。深圳市为兼职委员聘请了21位法律助理,聘期为二年。法律助理协助兼职委员起草法规草案、议案和建议;在立法调研、听证等工作中,为兼职委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为兼职委员审议法规、议案提供相关资料和法律意见,在委员履行职责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两个市都没有制定相关法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有关方面对这一做法的认识并不一致,有许多问题还需要进行探讨,有些则要各方面进一步协商。鉴于我省没有为兼职委员聘请法律助理的实践,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我们将和有关方面一起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在条件成熟时,先试行这种做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是否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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