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年11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2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经过常委会的三次审议,条例草案的审议修改稿相对比较完善,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11月24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的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环资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25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作了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的收回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和完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完工的情况比较复杂,赋予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一是不太实际,二是也不公平,建议区别对待。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这一意见,将其修改为“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

二、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广告设施的拆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二条增加了“本条例施行前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设立的合法的广告设施,在合同期满后,应当拆除”的内容,作为该条的第三款。在这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八条已作了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建议删除这个内容。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了该款。

三、关于交通安全管理一章的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章的规定过于繁琐,应当压缩精炼。可以只规定高速公路上特有的交通规则,删去一些通用的一般规则。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部分内容,删去了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压缩了第五十一条。

四、关于高速公路不能正常行驶时降低收费标准的问题。根据前两次常委会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社会上提出的意见,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稿子才写了降低收费标准,而且写得比较软,还要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决定。省政府办公厅提出,降低收费标准基本上不能操作,建议对此问题不作规定为好,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这一意见。所以,审议修改中,删去了可以降低其收费标准的内容。同时,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去了这一条的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实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主办: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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