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

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04年11月22日在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4年9月,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相对比较完善,基本可行。同时,又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根据主任会议决定,于10月26日举行了《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就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和广告设置以及其他重要问题进行了听证。11月4日,李志斌副主任主持召开了有法制委员会、财经工委、农工委、环资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结合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研究。11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环资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的审议修改稿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高速公路的投资形式

上次的审议修改稿删去了原条例草案第五条(现稿第六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实行建设市场化、投资多元化、经营产业化。鼓励各省辖市自筹资金参与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三化”的提法不够准确,删去该款是对的,但其中的一些精神也有合理部分,合理的部分可以保留下来。法制委员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了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形式的内容,即:“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捐资和社会投资。”(审议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

二、关于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高速公路规划与建设应体现科学的发展观,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审议修改中,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九条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作为该条的第一款,并摆在比较突出的位置。

三、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的环境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工委和听证参加人提出,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重视防止水土流失问题,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审议修改中,增加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一款,并在该条第三款中增加了“防止水土流失”。

四、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对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问题,条例草案和上次的审议修改稿都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单位和听证参加人认为,规定得还不到位,还应当再具体些,再明确些,以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具体建议比较多,主要集中在明确标准、公开透明、及时发放等方面。审议修改中,采纳了这些意见,充实了这方面的内容,明确了责任主体、期限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农民公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缴纳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还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明确了法律责任,内容为:“侵占、挪用、拖欠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的,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支付。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条例草案原来规定的范围为公路两侧100米(国道重点高速路)和50米(其他高速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二审时修改为50米(国道重点高速路)和30米(其他高速路)。常委会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缩小后的范围还是大,要求再作压缩;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后的范围规定比较合适了。在立法听证中,少数单位和个人认为,为了高速公路将来发展的需要,建筑控制区宜宽不宜窄,应当维持条例草案100米、50米的规定;多数单位和个人认为,50米和30米的规定比较科学,较好地兼顾了各方利益,是可行的;还有少数代表认为,建筑控制区宜窄不宜宽,建议还得缩小。鉴于此问题的重要性,法制委员会慎重研究后,又向主任会议作了报告,主任会议同意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的方案。

六、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广告设施的设置问题

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这个问题也进行了立法听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听证参加人提出,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控制区内不能设置广告设施,对以前建筑控制区内已经设置的合法广告设施,有关方面建议应当规定在条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予以拆除并给予补偿。审议修改中,增加了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内容,同时,考虑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的第二十八条已作了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予以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补充规定,又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内容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合法的广告设施,在合同期满后,应当拆除。”这样,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就比较稳妥,也符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地方立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七、关于车辆拒交、逃交通行费加收费款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责令其补交应交的通行费,并可以加收应交通行费五倍的费款。”审议修改中,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将加收五倍通行费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收费款。

八、关于高速公路不能正常行驶时降低收费标准的问题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和个人提出,高速公路因质量问题或经营、养护管理不善,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当降价收费。在立法听证会上,也有听证参加人提出这方面的建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意见有道理。条例草案原来的第五十一条(审议修改稿第六十二条)中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养护公路,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应当责令其暂停收费,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既然可以停止收费,那么,区分情节轻重,降低收费也应该可以。因此,在该条中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表述为:“高速公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可以降低其收费标准;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审议修改稿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对以上修改,也有不同意见,认为不写降低收费措施为好。其理由有两点:一是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的原因不一,有些原因不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应由其单方面承担全部责任;二是高速公路养护、维修的时间、距离、工程复杂程度都不尽相同,降低通行费的标准无法做到统一,基本上难以操作。

九、关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养护不善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还有的建议恢复条例草案原第五十六条。审议修改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以上两种意见,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管理、养护义务,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情况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关于条例草案的技术性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审议修改中,对条例草案主要作了以下技术性修改:

一是将条例草案中的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三条,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六条。

二是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合并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单位和听证参加人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的一些具体规定作了一些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就不再一一报告了。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符合我省高速公路的实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主办: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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