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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4年5月,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也提出了许多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室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发各省辖市、部分县(市)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指示,又在大河报、河南报业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还到郑州、许昌、漯河、开封、兰考和商丘作了调研。各地、社会各界尤其是在网上对条例草案讨论很热烈,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8月29日至9月2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综合考虑、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9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审议了《条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13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的审议修改稿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审议修改,贯彻了以人为本,促发展、保质量、保安全、保畅通,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的指导思想,修改和增删的条款较多。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高速公路发展的原则。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有的单位和地方提出,工程质量、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畅通等问题是我省高速公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高速公路事业发展的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内容为:“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和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二、关于高速公路的事业属性。《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实行建设市场化、投资多元化、经营产业化。鼓励各省辖市自筹资金参与建设、经营高速公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高速公路产业化的提法不够准确,公路法规定,公路属于事业,二者不一致;从实际情况看,政府兴建高速公路还是主要的投资建设形式,但在具体规定中却没有体现,建议删除该款。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有道理,高速公路是否应当定性为产业,还不能作出结论,重大的定性问题弄不清楚时,不宜写在法规中,因此,删去了该款。同时,保留了该款中的合理规定,在其他条款中予以体现,补充了政府投资建设高速公路的形式,也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高速公路事业,还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规范投资主体进入这一领域的规定,作为第十一条,内容为:“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确有困难不能如期开工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届满后仍不能开工的,由批准机关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
三、关于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保障。对高速公路的质量问题,各方面的反映都很强烈,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工委、很多单位和公民都对我省高速公路的质量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完善制度,加强对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管。审议修改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针对实际中存在的设计、工期、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分别增加了规定,并与草案原来的关于质量保障的规定进行整合,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的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等条文中分别明确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高速公路建设的合理工期,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同时,为了强化高速公路质量的责任追究,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加重了高速公路建设的质量责任,内容为:“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四、关于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保障。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工委、许多单位和公民提出,高速公路上的事故风险大,隐患多,事故多,危及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执法,建议细化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内容。审议修改中,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中,分别增加了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交通安全设施,补充规定了车辆行驶规则,驾驶员行为规则,事故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五、关于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地方和公民提出,我省高速公路的维修量大,交通事故处理速度慢,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布交通信息不及时,致使经常发生交通阻塞,严重影响了道路的畅通,建议在立法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审议修改中,围绕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分别增加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交通运行信息和气象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车辆缴费滞留等待时间;其收费设施和开启的车辆通道应当满足车辆快速安全通过的需要,上岗的收费工作人员,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不得造成车辆堵塞;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及时进行救助和处理,疏导交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等内容。
六、关于高速公路涉及的各方利益的协调问题。这里的重点,是农民利益的保护问题。较大的修改有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单位和部分农民提出,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补偿费用低,补偿不及时,桥涵通道排水不畅,严重影响了他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建议完善《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修改中,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增加了第十八条,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踏勘现场,听取当地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照保持水流通畅,便利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设计桥涵、排水、隔音墙等设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设计施工,并对遗留的严重问题规定了补救措施;在第十九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征地的补偿规定;在第二十条明确了施工单位损坏乡村道路的修复补偿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耕地上取土应当承担的复垦责任。
二是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规定的修改。《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立交区匝道、收费站周围各50米(国道107、国道106、国道310高速公路为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农民提出,建筑控制区范围过宽,不符合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建议修改。审议修改中,考虑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长远发展诸方面的因素,参考外省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规定,认为,国家重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可以从100米缩小到50米,其他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可以由50米缩小为30米,审议修改稿第二十六条按缩小的数额对原来的第二十条规定作了修改,同时还完善了该条的其他具体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划定控制区是为了有效保护公路和交通安全,在建筑控制区只是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建筑控制区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农民依然有权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种植活动。
三是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工委和有的单位和公民提出,实际中,特权车上路不缴费的现象很多,侵害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禁止,并规范免费车辆的通行,保护公路权益。审议修改中,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七条明确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收费权,在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按照国务院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驾驶员应当主动向收费人员出示有效证件,领卡通行的内容,还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三十二条,完善了对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的规定。
七、关于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地方立法少抄、不抄上位法的要求,审议修改中,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单位的修改意见,还对《条例(草案)》的一些具体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就不再一一说明了。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