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

源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主办: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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