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到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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