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