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等

七件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2004年11月22日在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徐国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今年5 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我省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成立了由常委会副主任李志斌同志为组长,办公厅及有关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法规清理办公室。之后,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开展了法规清理工作。首先,制定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步骤、时间安排、清理范围、重点以及要求。其次,5月9日召开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工委、省直有关部门、郑州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会议,对法规清理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第三,由于这次法规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了保证高质量完成任务,法规清理办公室从常委会有关工委、政府有关部门、省高级法院等单位抽调二十余名同志,认真开展了法规清理工作。在充分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省人大有关工委意见基础上,法规清理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等四个规范性文件,对我省1979年至2004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46件法规,进行了逐件逐条逐款的全面清理,提出了初步清理意见。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多次听取了法规清理办公室的汇报,对法规清理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11月2日,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法规清理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关于法规清理的意见。要求法制委、法制室和法规清理办公室认真研究,对需要废止或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可以采取“捆绑式”的方式,分期分批地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法制委、法制室及法规清理办公室又对需要废止或修改的法规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起草了关于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七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并于11月12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将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试行)》、《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等七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于1995年4月17日由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出台后,国务院陆续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娱乐场所管理、音像制品管理、电影管理、互联网管理以及印刷业管理、出版管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等八部专项行政法规,这些法规基本涵盖了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领域和主要方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同时,该《条例》中的许多规定,如:文化经营活动许可证制度、执法主体、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不仅与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也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条例》已不符合我省文化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如果对该《条例》进行全面修改,难度较大,协调任务过重。因此,建议废止该《条例》。另外,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可以制定专项的地方性法规比较妥当(如:文物市场、艺术品市场方面的法规等)。

(二)关于废止《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于1981年12月22日由河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其调整的内容已经被后来陆续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涵盖,已无修订的价值。因此,建议废止该《办法》。

(三)关于废止《河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试行)》

  本《条例》于1984年12月25日由河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立法时所依据的政策与现行规定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整个《条例》体现的是“有水快流”的原则,与现行保护资源的指导思想背道而驰。1996年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0年国务院出台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条例》的许多内容不但与《煤炭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而且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建议废止该《条例》,其可取内容可以纳入即将制定的《河南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目前,省煤炭管理部门和省人大财经工委正在调研,成熟时可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废止《河南省乡镇企业环境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1987年7月19日由河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当时制定的依据是198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通知,现已废止。《办法》中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且许多规定与现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现行的环保政策也比这个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要严格的多。如果按这滚《办法》的规定办,实际上就违背了国家大法的规定。因此,建议废止该《办法》。

(五)关于废止《河南省〈渔业法〉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是根据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的,《渔业法》已于2000年10月31日修订,内容有很大变化。《实施办法》中的许多规定与修订后的《渔业法》不一致,也与我省渔业管理工作的实际不相适应。因此,建议废止该《实施办法》。

(六)关于废止《河南省通信管理条例》

  本《条例》于1995年由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近10年来,我国邮电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的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通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且许多规定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七)关于废止《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于1985年,已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是1996年4月2日由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依据的是修订前的《会计法》,内容和修订后的《会计法》不尽一致,并且《会计法》明文授权财政部制定关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方面的规章。目前,财政部根据修订后的《会计法》的授权,正在制定相关规章。因此,建议废止该《条例》。

以上说明及废止《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七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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